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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赔偿金食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2-15 10:59:33 0人浏览

导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那么消费者赔偿金食品?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消费者赔偿金食品
  • 要点解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9日,两位中年妇女带着两个小孩,拿着一包打开的清真鸡肉肠来到安岳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办公室投诉称:昨晩她们家的两小孩都是在吃了一根鸡肉肠后,感觉身体不适,怀疑是过期食品,要求销售商赔偿。

      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人员展开调查,经查证:两位中年妇女家的小孩于2010年12月8日,在安岳县某超市买了一袋某牌清真鸡肉肠,价格为每袋6.80元。当日晚上,小孩吃了一根后,身体就有不适反应,发现是过期产品;第二天一早他们便来找超市,超市营业员毁掉了销售发票,并不予理会,最后才找到当地消委会来。消委会工作人员认真查看了包装,该鸡肉肠生产日期是2010年5月3日,保质期为6个月,至2010年11月3日就已过...

  •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自身保健意识的逐渐增强,“无糖食品”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特别是糖尿病患者的青睐,然而河北省消费者协会近期对石家庄市部分商场、超市进行调查走访后,发布2009年特别消费警示称,消费者应慎选“无糖食品”。

      河北省消费者协会调查发现,市场上的“无糖食品”可谓琳琅满目,无糖饼干、无糖饮料等各种无糖食品塞满了专柜。很多“无糖食品”大都标有“无蔗糖”字样,有些销售人员在销售该产品时宣称,无糖食品不含糖,糖尿病患者可放心食用,有的还称具有调节血糖和降血糖的作用。

      针对调查情况,河北省消费者协会会同有关专家商议后指出,很多消费者对“无糖”这个概念存在误解,认为不含蔗糖就是无糖食品,其实很多有甜味,如麦芽糖、果糖、淀粉、糊精等只要能把...

  • 一消费者购买食品因包装上的批号与卫生部网上查到的不同,而对销售者北京华普联合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货款8.5元;增加赔偿8.5元。4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22岁的原告蒋先生诉称,他于2006年12月30日在被告处消费8.5元购买了由山东金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丝红低糖阿胶蜜枣一袋,上面有“保健食品,卫食健字(1998)第2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的字样。原告在食用后在国家卫生部的网上查询到,卫食健字(1998)第284号所对应的产品为智神牌阿胶蜜枣(原名:阿胶蜜枣),并不是原告所购买的产品。

    蒋先生认为,根据国家工商局《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被告的销售行为不但触犯了法律,而且还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目前...

  •   误区一:所有消费都可投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非此对象的消费投诉不属消费者协会的受理范围。

      误区二:所有购买商品都可投诉

      两种情况下,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时不予受理。一种是超过保修期的商品。一种是使用不当、人为造成的损坏的商品。

      误区三:商品、服务有诈可假一赔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也就是说,假一赔一,而不是假一赔十。

      误区四:所有投诉都可得到精神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犯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但如提出一些&ldqu...

  • 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是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职责之一。消费者协会有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
  • 消费者维权投诉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315曝光平台。双方可以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私下进行和解,和解不成可提请消费者协会加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交由指定机构进行仲裁,仲裁仍未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昨日上午,消费者何先生和市区某商场代表来到蓬江区消委会沙仔尾投诉站接受调解,该商场最终退给何先生25.8元,并赠送一些礼品给何先生。这是为什么呢?还得从头说起。   原来,何先生10月26日在该商场购买了两包250g的佳宝清之然青梅,每包12.9元。回到家食用了两颗青梅,“突然发现生产日期是2009年8月21日,可保质期是一年,两包青梅都是这样,已经过期两个月了。”何先生说,他当时就带着小票和青梅来到该商场理论,要求赔偿。工作人员称这两包青梅不是该商场所售的。为了证明自己确实是从该商场购买的,何先生与工作人员一起到了原来购买青梅的专柜,可怎么也找不到2009年8月21日生产批次的青梅,现场只有2010年的货。双方争执不下,何先生随后将此情况反映到蓬江区消委会。   昨日上午,何先生和该商场代表来到蓬江区消委会沙仔尾投诉站。记者看到,该商场提供的《商场当前库存明细表》显示,该商场没有进过...

  • 消费者在日常生活当中,购买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可以向消协进行投诉。消费者投诉可以采取电话、信函、面谈、互联网形式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该投诉是有用的。但是,如果有下列投诉的,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即该投诉没用:

    (一)没有明确的被投诉方;

    (二)经营者之间的争议;

    (三)经营者事前已经向消费者真实地说明商品存在瑕疵等情况;

    (四)争议各方已经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并履行,且无新理由和相关依据的;

    (五)消费者提供不出任何必要证据的;

    (六)法院、有关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已受理、处理的;

    (七)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八)不属于《消法》调整范围的其他情况。

    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投诉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的函件。投诉案件受理后,一般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案情复杂,情况特殊的,征得双方同意可延长至三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

  •   现实生活中,有许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就会有消费者去消费者协议投诉,那么去消费者协会投诉有用吗?法律快车小编为您答疑解惑。

      有用。拨通12315电话后,如您需投诉或举报,请按工作人员的提示回答问题,如实说出投诉的事实、理由及投诉请求,并说出自己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和被申诉方的名称、地址、电话。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投诉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的函件。投诉案件受理后,一般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案情复杂,情况特殊的,征得双方同意可延长至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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