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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侵害赔偿内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2-15 14:07:07 0人浏览

导读:

伴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法制环境的建全,人身损害赔偿作为公民民主地位提高的重要标志,也在得到不断的完善。以人为本的理念也越来越体现在立法和司法活动中。那么人身侵害赔偿内容?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人身侵害赔偿内容
  • 侵害人身的赔偿范围 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为赔偿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对于因人身伤害所引起的财产损失赔偿,应依损害的情况和程度作不同处理。 1、一般伤害。 一般伤害是指经过治疗可以恢复健康,并未造成残废的人身损伤,对于一般伤害的赔偿范围,基本上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护理费、治疗期间的交通费和误工工资等。 2、人身残废。 人身残废是指受害人身体遭受伤害,致使部分肌体丧失功能,不能再恢复,因而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力。对于残废者,除赔偿必要的医疗费用外,还应根据其丧失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和收入减少的情况,赔偿因不能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和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 3、致人死亡。 对于因违法行为致人死亡的,除赔偿因死者在死亡前因医疗或抢救其生命所花的医疗费外,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等。

  •   伴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法制环境的建全,人身损害赔偿作为公民民主地位提高的重要标志,也在得到不断的完善。以人为本的理念也越来越体现在立法和司法活动中。

      一、人身损害赔偿的界定和赔偿范围

      从人身损害赔偿的现有法律法规可以看出,人身损害包括两方面,其一为自然人身体或生命受到的伤损或生命的终结,进一步讲是指人的身体的某一部位或器官所受到的暂时或永久性的功能障碍。另一方面,在自然人身体受到或未受到损伤的情况下给自然人造成暂时或永久性的感官痛苦,或者说是对自然人造成的精神损害。

      目前我国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因案件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

      1、国家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国家赔偿的类型分行政和刑事赔偿两方面。但归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这样几种:一是因违法采取强制措施限制自然人人身自由的赔偿;二是因错误判决且其刑罚已执行完毕,后改判无罪的赔偿;三...

  •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结合《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赔偿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伤害者能治疗康复的,主要赔偿以下这些费用:

      (1)医疗费。医疗费是医治人身损害所需的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

      (2)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赔偿费用的标准,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3)交通费。交通费是指去医院的必要交通费用。如果受害者能够坐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轮船的就不能坐出租汽车、飞机,否则不予赔偿。

      (4)护理费。护理费是指受害者生活上不能自理需要专人护理的费用。

      (5)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必要的食疗、滋补身体所用的费用,不包括根据诊断不需要特殊增加营养而受害人自行滋补的费...

  •   当自身的身体遭受到一些外界的伤残损害,发生后需要对其伤情的严重性做出适当的鉴定。这个鉴定的时间法律上有相关的规定,那么,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时间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时间  (一)法律伤残鉴定时间规定:

      1、伤残鉴定时间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2、伤残鉴定部门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因此可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

      (二)原因分析:

      1、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关于交...

  •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不同于劳动能力鉴定,前者是依据人身损害标准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而后者是劳动者依据工伤标准,在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

    如果遭遇人身损害,可以在出院后咨询相关人士是否能够鉴定出伤残。如果可以,则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去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委托做伤残鉴定。需要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以及出院小结。出院后仍需复诊的,还需携带近期诊断报告;如果不能构成伤残建议与赔偿义务人先行协商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 河南遗产继承网 朱军律师 13073781351

    作者:登封市人民法院 李德恩

    张某于二OO三年十月份在泰康人寿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30000元,按规定交纳了保险费用。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二OO四年九月份,张某骑摩托车在行驶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而张某生前曾向其好友王某借款40000元,王某得知了张某死讯时,就向法院申请了诉前保全,要求将张某的保险赔偿金3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法院经审查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将张某的在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保险赔偿金30000元予以冻结。张某之妻李某及其女儿认为,张某借款家里人根本不清楚,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因此,法院不能冻结其丈夫的保险赔偿金,并向法院提出了复议申请。

    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可以冻结,因为该赔偿金是基于张某的死亡而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而张某生前又欠王某40000元钱;

    另一种意见认为法院...

  •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一般按照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确定,根据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第一条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标准。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具体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本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24条仅有“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可谓简单明了,而在这之后面却包含诸多问题,几乎可以说没有一点点的可操作性。1、“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是否可以认定为是法律委托或赋予医院的权利,是否每个受害人都手持医院的营养证明或处方,这营养证明或处方由具有什么样的资格的医务人员出具。这些证明与处方在民事诉讼中属于什么性质的证据,如何质证与采信对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都是一个未知数,让审判人员如何应对。2、什么是营养品,是肉禽蛋海鲜类、参类...

  • 学生人身损害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有:

      (一)受害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赔偿受害学生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学生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赔偿受害学生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学生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学生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 因损害事故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学生或者死亡学生近亲属,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当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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