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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记者白雨 通讯员王劲松)男友将女友的一只眼睛打瞎,女方向办案民警表示:若男友同她结婚就不追究责任。对此,律师表示“不能私了”。
小邓和小王是一对同居恋人。
公诉机关指控,今年5月,小邓在家中准备出门。女友小王怀疑他去吸毒便进行阻止。双方争吵后,小邓挥起右拳,将小王的左眼打伤。后经鉴定,构成重伤。被诊断为:左眼视网膜挫伤、黄斑出血,视力无法恢复。
今年8月,小王向樊城公安分局报案。10月19日,小邓被抓获。
据介绍,小王曾向办案民警表示:如果小邓和她结婚,她就放弃追究小邓的刑事责任。
而小邓在办案民警向他送达小王的鉴定结论通知书时,他也拒绝签字,理由是:与小王即将结婚,其眼睛会逐渐恢复。
昨日,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勇说,受害人小王无权放弃追究小邓的刑事责任。他介绍,致人重伤案件已构成公诉案件,不能私了,女方可申请刑事附...
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3、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
打架鼻子骨折会判多少年,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看。
鼻子骨折导致的伤情有很多情况,最准确的说法应当是依据伤情鉴定构成轻伤的侵害行为有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其中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等构成轻伤二级,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打断别人鼻子导致骨折,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行为人把别人打成耳膜穿孔,如果经依法鉴定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的,应当根据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
报讯 大学生打篮球撞伤右眼,在医院做了两次手术。在疗养期间,受伤眼睛逐渐失去光感,最后失明。大学生为此状告医院未采取积极治疗措施,索赔22万元。昨天,渝中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
在校大学生张晖(化名)称,2006年12月17日,他在学校打篮球时,右眼被撞伤。4天后,市内某大医院对其诊断为右眼完全性视网膜脱离,并施行手术。术后视力恢复较好。2007年7月17日,他接受了第二次手术,出院一个多月,右眼光感逐渐消失,眼球逐渐萎缩,最后完全失明。视力恶化时,他多次找到医院,但医生以眼睛恢复需要一段时间为由进行搪塞。为此,他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22万余元。
院方辩称,手术确实很成功。医生嘱咐,若有异常情况随时复诊,但患者一个多月才来门诊。这时,患者已无光感。当年10月初,患者再次就诊时,未带病历,医生无法记录;2008年3月诊断时,患者的右眼球已经萎缩。所以,医院称自己没有责...
长丰一男童疑被医院自制药物“治”残
合肥市长丰县杨庙镇中心小学四年级学生董海波,因为眼睑出现白癜风,在邻居的介绍下,前往医院治疗,医生给他开了两种内服药以及两种医院自制的外用药。一年后,也就是2007年底,董海波突然发现长有白癜风的左眼突然什么都看不见了,北京同仁医院为其诊断为激素性青光眼。董海波的家人怀疑导致孩子左眼变盲的罪魁祸首就是孩子一直使用的两种外用药,于是以医疗过错将巢湖市庐江县庐城镇卫生院告上法庭。8月28日,庐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使用医院自制药物
2006年10月,董海波的父亲董善应发现儿子左眼的眼睑部位长出了一条白色的斑纹,到当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白癜风。董善应四处打听可以治疗的地方,得知邻居此前也曾患过这种皮肤病,后来在巢湖市庐江县庐城镇卫生院的皮肤科治疗好了。
董善应称,当年10月12日,他就带着孩子到了该医院,医生给他开了两种内服的药以及医院自制的两...
华西都市报记者王敏成V:昨日中午11点过,李女士躺在省医院病床上,右眼已丧失全部视力,只有左眼能模糊看见。而一个多月前,她的双眼视力都是良好。
7月20日早上,因头部有铜钱大的一块头发掉落,李女士到双流县第一医院检查后,医生给她注射了一针治疗斑秃的针药。
岂料,针药刚注射完毕,她就双眼一片漆黑,什么都看不见,紧接着出现头晕、发冷等症状,然后就昏迷不醒。
经过紧急抢救,李女士苏醒过来,但右眼却看不见任何物体。检查发现,她的右眼脉络梗塞,可能永久性丧失视力。随后,她被转送到省人民医院。
李女士说,她视力丧失的原因,全是因为双流县第一医院打的针药,如果不注射那针针药,就不会出现事故,因此,“医院必须进行赔偿”。
“与医院打针应该没有直接关系。”双流县第一医院负责此事的工作人员解释,李女士做的是皮下注射,不会导致视力下降。至于丧失视力的原因,可能与她本人的体质有关。双方对此各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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