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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前,我把录有自己新婚喜庆场面的录像带拿到A商店,要求转刻为VCD光盘,并交了押金。不料,由于A商店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将此带当作空白带用于拍摄其它内容。事后,A商店只同意退还押金,赔偿录像带的材料费。我认为录像内容对我极具保存价值和纪念意义,要求A商店应赔偿精神损害,但A商店拒绝了,请问我的要求合法吗?
某部士官魏军
魏军同志:
你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所谓“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是指与特定人的性格、道德、品质、能力、气质及作为社会权利主体的资格相联系,且能唤起人的回忆、情感,激发人的情操,并不可多得、再生、补救的物品。A商店由...
一个月前,我把录有自己新婚喜庆场面的录像带拿到A商店,要求转刻为VCD光盘,并交了押金。不料,由于A商店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将此带当作空白带用于拍摄其它内容。事后,A商店只同意退还押金,赔偿录像带的材料费。我认为录像内容对我极具保存价值和纪念意义,要求A商店应赔偿精神损害,但A商店拒绝了,请问我的要求合法吗?
你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所谓“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是指与特定人的性格、道德、品质、能力、气质及作为社会权利主体的资格相联系,且能唤起人的回忆、情感,激发人的情操,并不可多得、再生、补救的物品。A商店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把对你...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患者及其近亲属因医疗事故受到精神损害而给予的抚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和所造成的精神损害的后果。《条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患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需要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那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范围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二、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罗杰律师。
1、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以下原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2、关于事故后负直接责任的驾驶员,驾驶员本身就是车主,就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3、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的单位或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工伤保险待遇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项目。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住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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