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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有关的刑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7 15:38:01 0人浏览

导读:

性骚扰就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性骚扰有关的刑事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性骚扰有关的刑事
  •   性骚扰就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那么,性骚扰犯罪吗?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情节不严重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严重的涉嫌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

  • 妇女的人身权利有哪些?侵犯妇女的人身权利有哪些?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律赋予妇女的人身权利主要有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同时也明确规定妇女禁止买卖、绑架、禁止性骚扰和禁止嫖娼等,本文详细介绍我国妇女的人身权利内容。一、法律赋予妇女的人身权利根妇女权益保障法遵循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宪法原则,在第36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1)人身自由权。(2)生命健康权。(3)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另外,妇女权益保障法针对拐卖、绑架、性骚扰、卖淫嫖娼等问题做出了一些突破性的规定,为遏制这类丑恶的社会现象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1)禁止拐卖、绑架。(2)禁止性骚扰。(3)禁止卖淫、嫖娼。
  •   2003年5月,谢女士到某调查事务所应聘,该所负责人金某同意录用,并要求其次日上班。次日下午6时,金某在办公室触摸谢身体隐私部位并强行亲吻。后不久,谢女士被金某辞退,而金某还多次打电话对谢进行语言骚扰,在某都市报记者的帮助下,谢女士对金某的骚扰电话进行了录音。并以此为证据到法院起诉金某。谢女士认为,金某的性骚扰行为严重影响了自己的生活和工作,使自己的身心遭受严重伤害,请求法院判令金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经当庭质证,法院认定金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谢女士的人格尊严,判决金某向谢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近几年,性骚扰案件是民事审判中的一个热点,据不完全统计,到2003年底,已经有7件,其中5件败诉,2件胜诉。本案是最为典型的原告胜诉的一件。  性骚扰,是各国法律都面临的一个实际问题,肇因于人的性别差异以及由此形成的性别吸引和追求。一旦性吸引和性追求超...
  • 所谓异性骚扰,又简称为性骚扰,是指在学习、工作和日常生活中,个体受到除了恋人或配偶以外的其他异性对自己的某种性要求或轻度的性损害。一般说来,女性更容易受到异性的骚扰,这是由男性和女性在生理条件、心理特征和社会地位等诸方面所存在的差异所决定的。所以,学习一些相关知识,有利于女性在日后的职场发展中得到较好保障。

      1.异性骚扰的发生及其表现

      A. 哪些人更容易受到异性骚扰

      容貌漂亮,富于性别魅力的人。

      性格软弱、柔顺,独立性差,喜欢逆来顺受的人。

      举止轻浮,行为不够检点,先前有这方面劣迹的人,尤其是女性。

      处于被异性支配和操纵地位的人。

      经常与异性打交道,特别是经常与那些作风不正派的异性打交道的人。

      婚后生活不幸福的已婚者,择偶失败或情场失意的未婚者,当他们的这些个人隐私被泄露,并且成为了公开的秘密时,都容易受到异性骚扰。

      B. 哪些人更容易对...

  •   性骚扰就是用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的行为,那么,性骚扰处罚是怎样的? 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性骚扰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性骚扰罪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对方,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

      2.行动方式: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对方脸部、乳房、腿部、臀部、阴部等性敏感部位;

      3.设置环境方式:即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广义的性骚扰并不限于异性间,对象亦不单指妇女而言;同性间亦可构成性骚扰。

      以上就是“性骚扰处罚”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   来电咨询:在现实生活中,“性骚扰”还是一个令人难以启齿的话题,性骚扰是性歧视、性伤害的一种形式和性暴力延续的一部分,在生理、心理和感情上都会给受害者造成极大的伤害。“性骚扰”在长沙市一些公共场所经常出现,但很少有受害者能鼓起勇气去追究性骚扰者的法律责任。

      维权指导: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是我国第一次将“禁止性骚扰”写入法律。12348法律维权专线律师建议,当妇女朋友遭到性骚扰时,应勇敢站出来维护自身权益、千万不要忍气吞声。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性骚扰行为,《妇女权益保障法》为受害妇女提供了明确的解决问...

  •   核心内容:由于近年来频繁出台的劳动争议领域的新法律法规,产生了一定的叠加效应,各地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呈现急剧上升的态势。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案件进行梳理,发现涉及女职工案件主要有三个类型。以下由法律快车编辑为你介绍性骚扰的维权案例。

      基本案情

      受到职场性骚扰,辞职也能得补偿

      2010年1月王女士到一家外企工作,双方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10月,王女士因不堪忍受上司对其进行的骚扰提出辞职。在办理完毕相关手续之后,王女士想为自己讨个说法,便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万元。仲裁委认定王女士自行辞职,裁决驳回了她的申请请求。王女士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王女士提供电话录音及手机短信等证据证明原上司对其进行过语言上的骚扰。经过核实,电话录音及短信记录均显示与王女士往来的人确系王女士原来供职公司的主管。最后,法院认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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