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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权的措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9 16:52:03 0人浏览

导读: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组织警力进行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各种侦查手段和措施,但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那么,刑事侦查权的措施?现在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刑事侦查权的措施
  •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组织警力进行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各种侦查手段和措施,但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传唤其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其住处进行讯问。  (二)传唤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盖章)、摁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  (三)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四)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五)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六)讯问的时候,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

  • 核心内容:刑事的问题与及内容是需要得到保障的,那么在刑事的侦查中一定要求技术的一个完善与及专门调查,那么在刑事侦查中,可以如何做到更好呢?技术如何达到,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刑事侦查技术是指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用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一般从立案开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诉的决定时止。所谓“专门调查工作”,是指为完成侦查任务依法进行的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或书证、鉴定、通缉等;所谓“有关强制性措施”包括“两类”,一是许多专门调查工作如讯问、搜查、扣押、通缉等本身所含有的强制性。二是专门针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的拘留和逮捕等。侦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刑事诉讼可分为侦查、起诉和审判三大程序阶段,侦查活动主要在侦查阶段进行,但在起诉和审判阶段,如果认为案件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明,依法可以进行...
  • 刑事侦查的措施有: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书证、物证,鉴定,以及技术侦查措施。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进行。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 刑事侦查的措施有: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书证、物证,鉴定,以及技术侦查措施。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进行。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 刑事自诉案件有什么特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 (1)可以调解,自行和解和撤回自诉。 ①由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在自 愿和合法的前提下,当事人就非刑事处罚的内容达成协议并结束诉讼。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②自行和解。自诉人和被告人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使纠纷获得解决。自行和解应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提出,同时必须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保障社会公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否则和解无效。 ③撤回自诉,是指自诉人在起诉后,基于某种原因,放弃这项权利而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自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后,依法决定是否准许撒诉。

    (2)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关...

  •   一般涉及到民事责任,是比较轻微的,如果涉及到刑事责任就比较严重了,可能就要被抓紧去坐牢,但是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罪行较轻的,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可能会不受惩罚,有网友问,免除处罚与免予刑事处罚的区别,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免除处罚与免予刑事处罚的区别

      刑法上的免除处罚和免于刑事处罚是一样的,都是因为某种法定原因,罪犯不用承受刑事处罚。

      (一)免除处罚

      1、概念、是指被告人具有某一法定量刑情节,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罚的一种处罚。

      2、认定被告人有罪。

      3、常见的情形。

      (1)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

      (2)犯罪以后自首,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

  • 刑事抗诉答复方式是:1、由上级检察机关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下级检察机关,上级检察院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2、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二百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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