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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扣押物品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8 11:35:36 0人浏览

导读:

刑事扣押法律依据有: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是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刑事扣押物品规定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刑事扣押物品规定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孙庭超律师。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扣押的条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二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第一百四十三条: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 刑事扣押法律依据有: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是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 刑事扣押法律依据有: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是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   发生刑事案件的时候,我们可能要扣除相关的车辆,如果发现扣除的车辆与案件无关的话,我们是可以进行解冻的,对于扣除车辆的期限具体规定时间为多久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刑事扣押车辆期限问题的解答,我们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

      一、刑事扣押车辆期限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扣押车辆与案件无关的应当三日内解除查封冻结,如果可能与案件有关,要经过法院终审以后,如果判决没有处理,当事人可要求返还。

      二、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在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案件事实,在法定期限内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处理。

      经查明查封、冻结的财物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冻结。

      第三十六条对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制作清单,随案移送。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

  •   探究法律、法规可知,目前我国关于刑事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制度的规定主要见于以下法律和规章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作他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8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第114条:“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

  •   刑事扣押车辆,可以在侦查终结时将车辆发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如果作为作案用嫌疑车辆扣押,如果与案件无关,那么在3日之内返还;如果属于作案工具等,车辆随案件走程序,最终由法院判决处理。

      依法扣押,如果是和案件有关的,比如说作案工具类似的情况,按照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是有权扣押的,因为作案工具是要作为一个证据随案走的。如案情不是特别严重,公安机关在查扣以后发现与案件的关系不大,当时查的时候对这个问题判明不是很准确,后来认为车辆和案件无关就要及时发还,不能寻找各种理由强行扣押、长时间扣押,更不允许对涉案车辆保管不善,造成损失,民警未经同意私自使用车辆,都不允许。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孙庭超律师。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扣押的条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二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第一百四十三条: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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