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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刑事犯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7 14:01:56 0人浏览

导读:

立功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解挂靠车辆刑事犯罪的相关知识。
挂靠车辆刑事犯罪
  • 车辆挂靠  一、机动车挂靠的方式 所谓机动车挂靠是指人们在使用机动车参与交通活动时,拥有机动车的产权或使用权,但无机动车的车籍权。其方式一般分为车辆部分挂靠、车辆全部挂靠和指示性车辆挂靠。 (一)车辆部分挂靠:指的是只拥有车辆的使用权。一般通过合同的形式予以固定,由机动车使用者出资购买车辆的使用权,在整个生产经营活动中,接受机动车产权和车籍权拥有者的支配和生产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二)车辆全部挂靠:指的是只拥有车辆的产权和使用权。它的固定形式是由车辆使用者,用全部资金购置车辆,套用他人的户名登记车籍。车辆全部挂靠的机动车拥有者,在整个生产经营或交通活动中,拥有独立控制支配权。 (三)指示性车辆挂靠:指的是在使用机动车参与与交通运输经营活动时,受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限制,被动的把车辆的车籍转移给他人。只是一种名义上的挂靠,其他性质均保持不变。这种方式,普遍出现在本区...
  •   挂靠车辆交通肇事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出租车和货物运输车辆挂靠某个单位营运,是我国运输行业目前普遍存在的现象。如果挂靠车辆肇事,被挂靠单位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呢?现实中受害人往往将被挂靠单位和实际车主一并告上法庭,福建漳平市人民法院近期的一项判决表明,实际车主应承担民事责任,被挂靠单位只承担有限的连带责任。

      2004年10月黄某以大货车的车主(甲方)的身份与福建省漳平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车辆委托服务合同,双方约定:本协议生效起,车辆以乙方的名义挂牌登记,但车辆产权实为甲方所有并由其支配进行经营管理,乙方仅在本协议约定的事项下处理委托的事务,乙方对车辆无实际的控制支配权;甲方按有关部门规定及时向乙方交纳服务费、其他代办费及相关费用等条款。

      2004年11月,大货车与相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包括乘车人黄某某)当场死亡、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漳平市公安局交通...

  •   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许多挂靠车辆。挂靠车辆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挂靠车辆责任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挂靠车辆责任,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1.没有明确法律规定被挂靠单位应对挂靠个人所造成的侵权事实负全部连带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它是在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事实的条件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挂靠单位在客观上没有完成共同侵害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事实。因而,不能简单机械地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2.责成被挂靠单位负无限连带赔偿责任不符合《民法通则》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被挂靠单位没有取得车辆经营权和利益分配权,它所享受的权利是收取管理费,所履行的义务是依据挂靠与被挂靠双方约定的合同款项,例如,代办养路费、保险费、代办车辆报停、复驶手续等业务。事实上,二者是一种有偿的服务关系。鉴此,被挂靠单位对于挂靠车辆造成的损害赔偿,在收...

  • 车辆挂靠公司在一定条件下是合法的。如果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并且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则当事人可以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机动车挂靠情况下被挂靠人的赔偿责任

      在挂靠情况下,挂靠人(实际机动车使用者)对外都是以被挂靠人名义出现的,被挂靠人负有谨慎监管挂靠人管理使用车辆义务,有义务缴纳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和有关商业三者险,而且对机动车运营享有“运行利益”,为保护不特定第三者利益,被挂靠人应当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挂靠人追偿。

  • 挂靠车辆合同没有法律效力。车辆挂靠是指个人出资购买车辆将其挂靠在客货运输企业,并以该企业名义进行客货运输经营。挂靠车辆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挂靠单位有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所谓“挂靠”是指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出于一定的经济目的,依附于另一个民事主体,且前者以后者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而由后者向前者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挂靠在法律上有别于雇佣和代理,赖以维系挂靠者与被挂靠者之间联系的唯一因素是双方的利益关系,即挂靠人向被挂靠人支付的挂靠费用,而被挂靠单位向挂靠人提供单位名义,进而对第三人产生为挂靠者提供信用担保的效果。因为第三人不一定了解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这种挂靠关系,而仅凭借对被挂靠单位信用的信任而与挂靠人发生联系,因此为保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法律应该规定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所履行的行为对被挂靠人产生法律效力,为保护被挂靠单位的利益,挂靠者可与被挂靠者在挂靠发生当时即约定排除此种情况下被挂靠者的责任,从而被挂靠者可以向挂靠者进行追偿。(这对第三人而言,依然是以连带责任的形式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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