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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刑事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8 11:32:14 0人浏览

导读:

行为人构成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既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被拐卖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那么拐卖儿童刑事责任?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拐卖儿童刑事责任
  • 近年来随着”打拐“活动的紧张进行,”拐卖妇女儿童罪“这个罪名也被人们所熟知。国家对此也高度重视,加大了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事处罚。那么拐卖妇女儿童罪司法解释是什么?一、拐卖妇女儿童罪基本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接收...
  •   时报综合消息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从今年4月至今,在公安部打击拐卖儿童专项行动中,全国共破获拐卖儿童案件1840起,解救被拐儿童达到2169名。为什么有这么多孩子被拐卖?他们又是怎么落到人贩子手里的?记者进行了调查。东莞:婴儿光天化日下被强抢

      在东莞寮步镇,有一个9个月大的孩子叫叶锐聪,他在自己家门口被人抢走了。孩子母亲邓惠东说,劫匪在她眼皮子底下,从她11岁的女儿怀里抢走了9个月大的叶锐聪,“劫匪开着一辆面包车,从下车到抢人,也就是几秒钟时间”。她虽然拼命追赶,但犯罪分子仍然带着她的儿子逃之夭夭。

      在东莞,记者一共调查了30多位失踪儿童的家长,家长反映,无论是放学路上、超市、自己的家门口,犯罪分子几乎无孔不入,他们偷走或抢走的孩子,最小的刚生下来几天,最大的也只有9岁,绝大多数集中在3到7岁之间,同时,这些失踪儿童的家长以做生意为主,往往是父母双方有一个人在做生意或者打工,另一个人...

  •   随着国家对安全的重视,拐卖儿童的情况比前些年有所好转,但是在一些偏远的农村,拐卖儿童的情况还是屡禁不止。拐卖儿童在我们国家是要坚决予以打击的,拐卖儿童是刑事案件吗?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拐卖儿童是刑事案件吗

      拐卖儿童是刑事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拐卖儿童是一个当代很严重的社会问题,去年我就在提案中反映了打击拐卖儿童(以下简称“打拐”)问题的提案。中央部委挺重视,很快就成立了“打拐”办公室,并部署了两年打拐专项斗争。经过去年一年的努力,这个行动成绩不错,据说有约4000名儿童被解救。我自己也在尽我所能,比如去年参加了“宝贝回家”的公益活动,参与研讨会。但我们知道儿童丢失的数据远远不止这些。还有一年这个行动就要结束,太多家长没了盼头,而且要杜绝买卖儿童的行为也需要很长时间,所以我今年会提议这个专项斗争常态化进行下去。

  • 拐卖儿童的行为一经实施即构成拐卖儿童罪。拐卖儿童罪,是指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儿童。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
  • 拐卖儿童罪是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对于犯此罪的行为人,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
  •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莒刑初字第146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郁某,男,成年,山东省莒县人。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0年11月17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莒县看守所。

    辩护人靳佃春,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女,成年,山东省莒县人。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0年11月16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莒县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男,成年,山东省莒县人。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0年11月16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以莒检公刑诉【201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郁某、李某、朱某犯拐卖儿童罪,于2011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常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郁某、李某、朱某及辩护人靳佃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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