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刑法> 刑事诉讼法会见权

刑事诉讼法会见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20 13:44:36 0人浏览

导读:

一几乎每一个法律院系的大学生们在学习刑事诉讼法时,都会从教科书中了解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二者相互依存,密不可分,其中,刑法是内容,那么刑事诉讼法会见权?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刑事诉讼法会见权
  •   核心内容:律师的会见权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知识点,关于律师会见权的条件新旧刑法是如何规定的呢?又有何不同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希望对您有帮助。

      原法第96 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新法第37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变化:

      明确辩护律师持三证(委托辩护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指定辩护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法律援助公函)可以无障碍会见,而无需经过批准。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仍然需要经过侦查机关...

  •   核心内容: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是如何进行一个规定的呢?根据一些法规的规定,那么还具有哪些要求的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我国的刑事诉讼在很长时间里都是不允许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之前,律师只有在审判阶段才被允许会见在押当事人,1996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

  • 一、修改后的《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权的规定

      修改后的《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根据修改后律师法的规定,从2008年6月1日起,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不论是否涉及国家机密,都不需要侦查机关的批准,也不需要由侦查机关安排会见,而应当由律师自行决定何时会见;同时规定了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二、修改后《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权的规定是否与《刑事诉讼法》相抵触的问题

      对比刑事诉讼法第96条,律师法第33条的规定确实与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会见权的规定有很大的不同。于是,很多人,特别是公安、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认为,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基本法律,律师法是一般法,刑事...

  •   一  几乎每一个法律院系的大学生们在学习刑事诉讼法时,都会从教科书中了解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二者相互依存,密不可分,其中,刑法是内容,刑事诉讼法是形式。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这种结合和统一,可以说是刑事诉讼所要采取的诉讼形式和方法的结合与统一。[i]这一命题是建立在经典作家马克思的下述论述的基础之上的:“如果审判程序只归结为一种毫无内容的形式,那么这样空洞的形式就没有任何独立的价值了。在这种观点看来,只要把中国法套上一个法国诉讼程序的形式,它就变成法国法了。但是,实体法却具有本身特有的必要的诉讼形式。例如中国法里面一定有笞杖,和中世纪刑律的内容连在一起的诉讼形式一定是拷问—以此类推,自由的公开审判程序,是那种本质上公开的、受自由支配而不受私人利益支配的内容所具有的必然属性。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象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
  • 刑讼法中的处分原则是:1、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2、对于累犯,应在从重处罚,并且不适用缓刑和假释制度。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刑事诉讼法关于翻译人员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中翻译人员是指接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在诉讼中进行地语言、文字翻译工作的诉讼参与人翻译人员具有如实翻译并且准确表达的义务。同时,翻译人员也适用回避制度。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 刑事诉讼法申诉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予以纠正的活动。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七十五条 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 刑事诉讼法的当事人有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二项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

  • 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的内容:取保候审适用于可能判处拘役、管制或者独立使用附加刑的,以及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