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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刑事判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20 11:14:44 0人浏览

导读: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的登记的行为。针对虚假出资刑事判决的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虚假出资刑事判决
  •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实行。新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这个改变对虚假出资认定有什么影响呢?下面为你分析。一、新公司法对虚假出资的认定提出了尖锐的挑战这一改革对传统的公司法原理和制度形成了强烈的冲击,构成资本制度的几项基本法律规则都被动摇:公司设立不再有最低资本额的要求;注册资本不必是实缴资本而可以只认不缴;股东出资不需要有最低的现金比例;资本不再需要验资。这些制度变革无不指向与司法裁判密切相关的股东出资义务与责任,并由此对股东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所产生的刑事或民事案件司法适用与裁判处理提出了尖锐的挑战。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构成刑事犯罪。但实际上...
  • 虚假出资的出资人是否应享有股权?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虚假出资包括未出资和未足额出资两种情况,笔者认为在这两种情况下虚假出资的主体一般应当享有股权(具有股东权利与义务)。   首先,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然,在公司成立后,不论是在出资人未出资,还是在其未足额出资的情况下,公司法均未否认出资人的股东资格。但是,在公司已经成立的场合,虚假出资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却享有股权,会致使其他股东的利益及债权人的利...
  •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的登记的行为。

  • 虚假出资罪判刑标准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法律规定,行为人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该罪要求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小编相信大家都知道资金对于一家想要发展壮大、扩大规模的公司而言有多么重要。那么,当股东虚假出资时该如何处理,虚假出资的表现又有哪些呢?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将关于“股东虚假出资的相关表现”这一问题进行介绍。

      一、股东虚假出资的民事责任  1、对其他股东承担出资违约责任

      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违反了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组织关系和活动方式的总规则,是公司存续和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约定且签署,是全体股东之间的协议,其效力及于公司和所有股东。

      2、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虚假出资行为实质上是对公司财产的占有和侵犯,构成对公司的消极侵权。律师认为,在公司存续期间,如果公司对外负有债务,无论...

  •   一般大家在生活中是很少到一些关于公司的法律知识的,有这样一种情况,如果公司股东怀疑股东当中存在有人出资不实并提起诉讼的话,那么被告股东需要对其已经履行的股东出资义务进行举证,举证不出来的将承担不利后果。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股东出资不实的举证责任。

      一、如何举证股东出资不实

      股东瑕疵出资如何举证: 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应由公司掌握着股东出资的财务资料,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应由公司举证承担举证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应该由原告方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被告股东应就其已履行出资...

  •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的登记的行为。那么,法院关于虚假出资的认定是怎样的呢,下面随法律快车小编来看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  第六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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