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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证据质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21 14:47:16 0人浏览

导读:

刑事辩护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针对刑事辩护证据质证的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刑事辩护证据质证
  • 从证明立场看,刑事诉讼证据包括指控证据和辩护证据,共有八大类、十三小类。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辩护律师提出量刑证据,公诉人应当进行质证  昨日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全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试行量刑建议工作。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称,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部门应认真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充分了解辩护律师掌握的证据信息。法庭审理中,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量刑证据,公诉人应当进行质证。辩护律师提出量刑意见的,公诉人应当进行答辩。同时,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除有减轻处罚情节外,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不得兼跨两种以上主刑。  《通知》还对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程序进行规定。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  对于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检察机关收到法院的判决、裁定后,应当对判决、裁定是否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及量刑理由、依据进行审查,认为判决、裁定量刑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要依法及时向法院提出...
  • 在作无罪辩护时,是可以同时提出量刑建议的。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做无罪辩护后,是可以做量刑辩护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人民法院对于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
  •   核心内容: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其有怎样的表现形式?又会收到怎样的刑法呢?下面由法律快车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对于刑事案件不论是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最重要的是争分夺秒,及早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利益!不要再为卷入刑事诉讼而烦扰,积极行动才是对您家人、朋友最大的帮助。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绑架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就应当立案侦查。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

  •   辩护业务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主要业务,根据法律规定,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 我国的刑事辩护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

      1.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辩护,这种辩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2.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为自己辩护,委托辩护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其他公民;

      3.指定辩护是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时,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当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或者因经济困难等其他原因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刑事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及其家属关系的内容是刑事辩护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具体而言,是指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律师作为当事人中被告人的辩护人要进行调查取证、提出辩护意见;作为当事人中被害人的代理人则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发表代理意见,对刑事审判过程的监督等等。当事人本身及其家属一般不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因而需要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律师作为掌握法律知识与熟练专业技能的法律工作者,其存在的价值是运用自身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的利益。刑事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及其家属关系根据法律服务的具体内容、所处的阶段、服务的过程,可以作以下三类定位。(一)委托关系。这是刑事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及其家属关系中最基础的关系。刑事辩护律师的法律服务来源于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委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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