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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诽谤刑事自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25 14:26:10 0人浏览

导读:

侮辱诽谤罪一般情况下属于自诉案件,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侮辱诽谤刑事自诉?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侮辱诽谤刑事自诉
  •   侮辱诽谤罪一般情况下属于自诉案件,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 侮辱诽谤他人的,既属于民事侵权行为,还可能构成侮辱罪,被害人既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可以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   自诉人:王××,女,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大学文化,××县××区中学副校长,住该校教师宿舍

      被告人:杨××,女,195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省××县人,高中文化,××县××区中学教师,住该校宿舍

      案由和诉讼请求:

      被告人杨××犯侮辱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其犯罪行为。

      事实和理由:

      自诉人与被告人是同事。自2000年1月以来,被告人杨××对于我被提升为××区中学副校长十分不满,认为我影响了她前途。...

  •   侮辱诽谤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 诬陷诽谤国家公务人员是构成诬告陷害罪。要求是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 刑事自诉法院可以搜集证据。对于自诉案件,公民搜集证据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协助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 刑事自诉案件应提供的证据有:1、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证;2、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3、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证言;4、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5、其他证据。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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