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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犯罪的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7 14:11:07 0人浏览

导读:

我国的刑法修改多次,最新的刑法中也是有关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的规定,由于法定最高刑的不同,追诉期也是有所不同的。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解关于刑事犯罪的书的相关知识。
关于刑事犯罪的书
  • 我国的刑法修改多次,最新的刑法中也是有关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的规定,由于法定最高刑的不同,追诉期也是有所不同的。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刑事犯罪追诉期的法律规定?接下来详细为您介绍!一、关于刑事犯罪追诉期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
  •   核心内容:刑事追诉期是指司法机关犯罪人的追诉权时效,经一定期间不行使而消灭。不再追诉会不会导致不公平或者设定追诉期制度的原因是什么,我国又会对追诉期作出怎样的规定?以下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刑事犯罪追诉期的相关内容。

      一、刑事犯罪追诉期设立的原因

      司法机关不能因为一次犯法而永久保有司法追诉权,只要经过一定追诉期而未能予以逮捕到案,則司法机关将丧失对犯罪人的制裁权利,也不得再处罚。

      犯人如果在追诉期内潜逃国外,时间也是照算的,不过犯人也不要心存侥幸,因为目前各国都纷纷立法延长犯罪的追诉期或者是透过国际合作来将罪犯引渡回国。

      犯罪的追诉期,依其所犯之罪的最重本刑,大多数国家的規定,追诉权在下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来: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20年;2、3年以上10年未满有期徒刑者10年;1年以上3年未满有期徒刑者5年;1年未满有期徒刑者3年;拘役或罚金者1年。

      法律...

  • 寻衅滋事刑事犯罪取保候审的流程:首先由犯罪嫌疑人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然后,经办案机关审查后,同意取保候审的,申请人需向办案机关提供相应的担保:一种是提出保证人担保。另一种是提供保证金。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一、危害公共安全案第一条[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包庇罪一般认定属于属于刑事犯罪。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构成包庇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 刑事犯罪不一定会坐牢。如果行为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行为人经特赦令免除刑罚,或者行为人的犯罪属于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应当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正文: [案情]被告人严长根,原系江西省新余市计委所属新余市地产公司经理。1999年7月,江西省新余市地产公司与周和青以73.6万元的价格从长林机械厂购买了一台PC200—5型挖掘机,双方各出资20万元,余款33.6万元未付。双方合伙经营了四个月。2000年5月26日,周和青与新余市地产公司签订了《退股协议书》,双方约定该部挖掘机由新余市地产公司独家经营,周和青出资的20万元作为新余市地产公司向其借款,按年息10%支付利息,至2001年春节前归还周和青全部欠款及利息,欠长林机械厂的33.6万元由新余市地产公司负责偿还。2001年初,因新余市地产公司经营不善,没有归还所欠周和青的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2万元,周和青便找到被告人严长根要求解决问题,被告人严长根告诉周和青,因没有业务,新余市地产公司经集体研究决定将挖掘机转卖,并提出要周和青将挖掘机买下。由于周和青钱不够,被告人严长根和周和青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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