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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附带刑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24 15:41:47 0人浏览

导读:

有时候,犯罪行为人刑事犯罪的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民事权益,使被害人遭受了物质损失,那么当检察院对犯罪行为人提起公诉时,被害人可以自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那么欠钱不还附带刑事?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欠钱不还附带刑事
  • 有时候,犯罪行为人刑事犯罪的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民事权益,使被害人遭受了物质损失,那么当检察院对犯罪行为人提起公诉时,被害人可以自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接下来,为大家带来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怎么写有效以及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怎么写有效首先,要写清楚原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家庭住址、联系方式,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其次,写明事情的详细案由,包括相关的罪名已经赔偿事宜;第三,写清楚诉讼请求;第四、事实和理由:写明整个案件的起因、经过、造成的后果等,并根据法律和法规,列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要求赔偿的依据。第五、找出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最后、落款。二、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示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以下简称原告):姓名,性别,xxx年xx月xx日生,民族,现居住地址。身份证号:xxxxxxxx,...
  • 【案情】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张春莲,女,193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广州市第十中学退休教师,住广州市珠江园18号503房。  被告人:李振甲,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4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广州市港联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物业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振甲于2004年10月24日凌晨零时许,去到广州市文德路珠江园18号楼第五层,从窗户由外爬入505房进行盗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春莲发现后大声呼喊,被告人李振甲见状即用拳击打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春莲的头部及身体,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春莲的双侧额顶硬膜下血肿及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附带...

  • 诉讼调解是我国人民法院工作的优良传统,也是长期以来民事审判工作的成功经验。目前,诉讼调解日益受到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的青睐,特别是在基层人民法院,诉讼调解不仅已经成为民商事案件的主要结案手段,而且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也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是刑事案件与民事赔偿案件的合并审理,其中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根据当事人权利自治的原则,当事人之间可以和解,法官也可以促成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就民事部分进行诉讼调解。笔者结合自己的审判实践,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部分调解的策略和技巧略陈已见,概括起来就是:练就“四个基本功”、运用“四个策略”、抓住“六个时机”、用好“五个方法”。  练就“四个基本功”  “四个基本功”可以形象地归纳为是中医学上的&...
  •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  刑事诉讼为主、民事诉讼附带的原则:“两便”原则(既便于当事人诉讼,又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双保护”原则(既保护刑事受害人合法权益,又保护民事受害人合法权益)。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  1.只有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刑事案件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于犯罪行为而遭受人格、名誉、精神或者婚姻家庭关系方面损害的,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就非物质损害案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只有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遭受物质损失,被告人并没有因此占有或者获得被害人财物的刑事案件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杀人、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对虽因犯罪行为遭受了物质损失,但是由于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而造成损失的案件(如抢劫、盗窃案件等),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按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 在刑事案件进行过程中,若是当事人想要申请民事赔偿,法官可以根据情况让其与刑事案件一起审理,那么伤残赔偿金是否在此范围内呢?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伤残赔偿金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只赔偿物质损失,不支持死亡及伤残赔偿费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2、对于物质损失的界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因此,残疾赔偿金不属于与物质损失,未列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所以不能就残疾赔偿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3、《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
  •   在刑事案件中,是可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但是当事人是不完全一致的。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原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主体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任何公民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附带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原告人。

      2、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对这一问题,学术界有不同观点。一般认为,刑事诉讼法第77条中规定的“被害人”,作为犯罪侵害的对象,应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因为二者都是可能受到犯罪侵害的权利主体。譬如在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以侵害人身权利为对象的犯罪中,被害人当然只能是自然...

  •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当事人的有两种人,也就是原告人与被告人,即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不可以起诉被告人家属的,只能起诉被告人。但是,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如下:

    第一、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院伙食补助费。

    (6)被抚养人生活费。

    (7)丧葬费。

    第二、财产损害赔偿。

    (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

    (2)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特别注意:人身赔偿方面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和丧葬费等。像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不在赔偿范围之内。财产损失主要指的是直接物质损失。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吴国强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什么时候提起这一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

      2、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3、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以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裁定不予受理。

      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早可以在侦查机关刑事案件立案之时提出,在侦查、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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