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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刑事和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25 14:38:19 0人浏览

导读:

肇事逃逸不可以撤案,因为肇事逃逸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肇事逃逸刑事和解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肇事逃逸刑事和解
  • 肇事逃逸刑事的处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应当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肇事逃逸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还要处罚,如果尚不构成犯罪,会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即使是和解也是无法免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处一定的罚款,并可吊销驾驶证。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
  • 发生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 撞车肇事逃逸没证据,不可以定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 交通肇事罪逃逸情节的认定为:1、发生交通事故后有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2、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3、当死人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4、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5、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等等。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 交通肇事造成轻微剐蹭的逃逸处罚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

  •   肇事司机弃车逃逸保险公司理赔

      一、引言

      当发生交通事故司机逃逸情形时,保险公司应否对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责任险进行赔付,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条款规定与各地法院的判决意见并不统一,但是现在各地法院的判决意见对于机动车交强险的赔付是肯定的,而且突破了各家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规定的无责任赔偿限额(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其理由在于交强险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的保障,具有社会保障性和社会公益性,有别于商业责任保险和侵权责任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只有在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这三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有在机动车交...

  •   【交通肇事逃逸案例】本案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吗

      【案情】

      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10年1月2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杨文华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淮安市淮阴区308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8KM+800M处时,与在道路北侧同方向行走的张建龙发生碰刮,造成张建龙倒地后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文华驾车逃逸。张建龙至次日8时许才被路人发现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建龙系颅脑损伤死亡。

      经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杨文华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文华于2010年2月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年2月4日,被告人杨文华与被害人家属张建英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6万元。

      【审判】

      被告人杨文华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视线不清的...

  • 保险公司对肇事逃逸,拒绝赔偿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垫付的抢救费用可以向肇事逃逸的致害人追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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