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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交警刑事拘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26 11:24:09 0人浏览

导读:

 拘留是顶格的治安处罚,一般是造成比较严重的情况才适用拘留,那么辱骂交警刑事拘留?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辱骂交警刑事拘留
  •   拘留是顶格的治安处罚,一般是造成比较严重的情况才适用拘留,案辱骂警察可以拘留吗?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辱骂警察是可以刑拘的,关于辱骂警察到底应该拘留多长时间,这还得根据具体情形来说。情节严重的话,涉嫌妨害公务罪,有可能要被拘留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法制网讯 记者周文馨 通讯员 于军忠 任全辉 犯罪嫌疑人酒后驾车发生事故,交警赶到事故现场勘察取证时,犯罪嫌疑人不但不予配合,反而以极端粗俗的话语辱骂并殴打正常履行公务的执法交警。5月23日,甘肃省肃北县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扣某某、斯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批准逮捕,该案是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该县首例因醉酒驾驶而被批准逮捕的刑事案件。

    该案犯罪嫌疑人扣某某、斯某二人均系肃北县人,斯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1年5月11日18时40分,犯罪嫌疑人扣某某酒后驾驶越野汽车在该县教育路11号楼南侧人行道上急速行驶时,冲入路边绿化带将一棵绿化风景树拦腰撞断。

    随后,斯某闻讯赶来,将肇事车辆驶出绿化带,但在倒车过程中不慎又与11号居民住宅楼南侧墙面发生碰撞,造成该车损坏严重。肃北县交警大队民警接警后,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勘察取证时,呈醉酒状态的斯某不但不予配合,反而以极端粗俗的话语辱骂并殴打了...

  •   日前,淮安公安维权部门在盐城市公安局和滨海县公安局维权部门的大力协助下,依法查处一起利用手机短信辱骂民警的侵权案件,当事人孟某受到行政拘留七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  2007年9月5日上午,滨海县振东乡合兴村村民孟某驾驶一辆面包车,在淮安市区因交通违法被交巡警支队执勤民警张某查扣,并依法对其处100元罚款和记2分的处罚。回到滨海后,受到处罚的孟某一直耿耿于怀,为发泄私愤,他分别于9月5日、6日、8日、12日、13日,先后8次向民警张某的手机发送“你没有人性……”等不堪入目的人身侮辱信息,严重干扰了张某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淮安市公安局维权办获悉后,立即会同交巡警部门赶赴滨海县,在盐城市公安局和滨海县公安局维权部门的大力配合下,依法对孟某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孟某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孟某表示,他原以为发发短信出出气,警方难以查找发现,加上自己人在滨海,淮安警方不...
  • 被刑事拘留时律师可以探视,但是家属不可以探视。但如果是刑罚的执行阶段,家属经办案机关同意,可以与罪犯会见,但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
  • 刑事拘留不是行政处罚,而应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规定,取保候审有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对同一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适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 核心提示: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有什么不同?刑事拘留。它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遇有紧急情况,暂时限制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两者的区别。刑事诉讼中的拘留,称为刑事拘留。它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遇有紧急情况,暂时限制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一、刑事拘留的具体适用是:(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治安拘留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而采用的强制方法。
  •   在司法实践中,被刑事拘留了,家里人都会很担心,会有刑事拘留可以取保候审吗这样的疑问。刑事拘留期间能不能取保候审,要满足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满足取保候审条件的,我们要清楚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6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是司法机关办理取保候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

      上述第一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某种刑罚,就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所认定的对其可能判处的刑罚,绝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所触犯的刑法条文某一条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该条文规定的某种罪名的法定最高刑...

  •   刑事拘留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了,那么,刑事拘留可以取保候审吗?很多人都不知道。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可以取保,但是嫌疑人和亲属只有取保候审的申请权,核准权在办案单位。一般而言,至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能取保:

      1、没有犯罪前科;

      2、没有多次治安处罚记录;

      3、涉嫌罪名和事实涉及的刑期在3年以下,或者有判处缓刑的可能,或者有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可能;

      4、认罪态度好;

      5、悔罪表现好;

      6、取保候审不会激化社会矛盾;

      7、其他条件等。

      具体做法,你可以先找办案人员口头问问,如果可能再提交书面申请;或者,委托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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