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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地域管辖异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27 11:03:46 0人浏览

导读:

刑事诉讼的管辖包括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等管辖规定,如果在刑事诉讼案件审理的过程当中,被告人对管辖提出异议的,那么刑事地域管辖异议?阅读完以下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刑事地域管辖异议
  •   刑事诉讼的管辖包括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等管辖规定,如果在刑事诉讼案件审理的过程当中,被告人对管辖提出异议的,那么刑事案件地域管辖异议怎么处理?阅读完以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刑事案件地域管辖异议怎么处理

      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没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经进入实体审理的,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二是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法院提出,对于第二审法院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三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因原告在起诉时总是向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因此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很少。但这并不等于原告不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应...

  • 日常生活中难免会碰到执法人员疏忽或者某些原因而导致公民权益遭到了侵害,很多人都觉得可能这也没啥办法,但是我国时有对国家的执行管辖异议申请这一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的。下面就为大家带来关于执行管辖以及执行管辖异议申请书范本相关内容。一、执行管辖异议申请书范本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需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
  •   我国法院是按照级别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的,不同级别的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不同。级别法院还要遵循一定的规定。那么刑事级别管辖异议规定是怎么样的呢?想必这是大家的疑问所在吧,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搜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刑事级别管辖异议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特别提示〕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我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的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

  •   我们都知道一起属于北京的刑事案件,不可能由上海的公安去管辖。这是因为刑事案件都是有地域管辖的。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刑事地域管辖是怎么划分的?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程序是怎样的?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刑事地域管辖是怎么划分的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二、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程序

      通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是清楚的,不易发生争议。但在个别情况下,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到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相反,由此引发争议。

      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 核心内容:在进行侦查完毕之后,还需要进行一些程序上的交接工作,这个交接上,主要是如何把握程序性问题呢?如何可以进行完善管辖权起到的作用?综观我国的法律文本和立法、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只规定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要移送给有权机关管辖,对于侦查管辖权发生变更后,程序上如何对接却没有任何规定。实践中,遇到此类问题各地做法不一。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管辖篇中专门规定管辖权变更后的程序对接措施,可以参照移送审查起诉改变管辖的做法,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侦查管辖权变更后,接受案件的侦查机关自接到案件之日起,重新立案。犯罪嫌嫌人已被羁押的,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案件变更管辖之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侦查机关凭案件移送决定书撤销案件。”一是刑事诉讼原理的实质体现。从刑事诉讼原理来看,我国刑事诉讼以立案为刑事案件的启动程序,任何一个侦查机关只有在立案后才可以从事刑事追诉活动,才可以采取强制性侦查手...
  •   人们在生活中遇到诈骗犯罪后,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一般来说,犯罪发生地的公安机关都具备管辖权。公检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的时候,首先要满足具备管辖权,否则,当时人口有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重新确定受理法院。那么,刑事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我们通过下面这篇文章了解下。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

      一、刑事管辖权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亦不例外。由于各国社会政治情况和历史传统习惯的差异,在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上所主张的原则不尽相同。一般而言,刑事管辖具有以下原则:

      1、属地原则

      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

      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

      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

  •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  刑事诉讼为主、民事诉讼附带的原则:“两便”原则(既便于当事人诉讼,又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双保护”原则(既保护刑事受害人合法权益,又保护民事受害人合法权益)。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  1.只有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刑事案件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于犯罪行为而遭受人格、名誉、精神或者婚姻家庭关系方面损害的,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就非物质损害案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只有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遭受物质损失,被告人并没有因此占有或者获得被害人财物的刑事案件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杀人、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对虽因犯罪行为遭受了物质损失,但是由于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而造成损失的案件(如抢劫、盗窃案件等),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按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   在刑事案件中,是可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但是当事人是不完全一致的。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原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主体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任何公民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附带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原告人。

      2、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对这一问题,学术界有不同观点。一般认为,刑事诉讼法第77条中规定的“被害人”,作为犯罪侵害的对象,应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因为二者都是可能受到犯罪侵害的权利主体。譬如在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以侵害人身权利为对象的犯罪中,被害人当然只能是自然...

  • 一般情形下,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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