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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徽 省 亳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1)亳民一终字第6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治海,男,1977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岳坊镇岳北村后楼庄。 委托代理人:代杰峰,蒙城县岳坊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秀荣,女,1976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岳坊镇岳北村代后楼庄。 委托代理人:刘琢曾,男,1933年出生,汉族,蒙城县岳坊镇种子公司退休职工,住该公司院内。 上诉人李治海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蒙城县人民法院(2001)蒙民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治海及其委托代理人代杰峰,被上诉人代秀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琢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代秀荣与被告李治海经人介绍于1999年农历8月结婚。婚后于2000年6月12日生一男孩...
陕 西 省 石 泉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5)石民初字第106号
原告陈信菊,女,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石泉县后柳镇一心村三组。 被告何冉彪,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陈信菊与被告何冉彪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结婚感情一般,有小孩后经常因生活琐事与我争吵打闹,2000年被告称外出打工,自此再未回家也未对小孩尽抚养义务,现被告与我分居5年之久,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被告未能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信菊与被告何冉彪1986年相识谈婚,1987年6月11日到后柳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婚后感情一般,1987年3月1日生育一子...
陕 西 省 石 泉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5)石民初字第112号
原告薛红友,男,生于1972年9月17日,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石泉县池河镇草庙村六组。 被告牛英英,女,生于1974年1月1日,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牛少存,系牛英英之父。 原告薛红友与被告牛英英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朱孝思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红友及被告牛英英之父牛少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牛英英向本院提供了书面意见,未能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红友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经双方父母商定,我于1993年3月到被告家上门,与被告共同生活,1995年6月生育一子牛薛松(现已10岁),1996年2月在池河镇政府办理了结婚证书,孩子半岁多后,被告即出外打工,2001年前每年春节还回来一次,从2002年后再未回来过,我与被...
贵 州 省 黔 南 布 依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1)黔南民终字第1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晰,男,生于1955年6月26日,汉族,湖北省广字县人,住都匀市文明路17号附14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赖亚萍,女,生于1958年5月11日,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系黔南州中医院医生,住都匀市文明路17号附14号。 上诉人杨晰因离婚一案,不服都匀市人民法院(2000)都民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杨晰与赖亚萍于1990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杨晰系再婚,育有一女)。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双方与杨晰的父亲杨华光一同生活。1991年12月19日生育一子杨天立。从1999年起,杨晰与赖亚萍前后共请保姆二人,照顾父亲。2000年4月5日,杨晰的大姐从外地来匀探望父亲,住在家中...
陕 西 省 石 泉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5)石民初字第77号
原告陈根芝,女,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石泉县两河镇简场村五组。 被告余其贵,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石泉县两河镇简场村五组。 原告陈根芝与被告余其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新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根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其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根芝诉称,我与被告于1985年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1986年生育一女余红艳(曾用名余琴琴)。1988年经法院判决解除非法婚姻关系。后又与被告同居生活,1990年又生育一女余红霞。现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分居达3年之久,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余红霞由原告抚养。共同财产砖混结构房屋两间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
陕 西 省 石 泉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5)石民初字第98号
原告冯利芳,女,生于1983年3月17日,汉族,农民,陕西省汉阴县人,住石泉县池河镇北安村五组。 委托代理人吴明连,汉阴县漩涡镇司法所干部。 被告贺学刚,男,生于1980年2月29日,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址同上。 冯利芳与贺学刚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朱孝思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利芳诉称,我与被告是在外务工期间相识,不到结婚年龄便结了婚,婚后发现被告性情暴躁,多次对我辱骂殴打,不尊重我的人格,摧残我的身心健康,故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贺学刚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我与原告关系一直较好,我脾气虽然不好,但我并没有打过她。况且她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我有打她的行为,她提出离婚是为了摆脱我们...
黑 龙 江 省 阿 城 市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04)阿民初字第3239号
原告钱敬伟,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阿城市绿波小区8号楼2单元502室。 被告武艳荣,女,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阿城市绿波小区8号楼2单元502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敬伟与被告武艳荣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敬伟于200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敬伟申请撤诉是其自愿处分其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敬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国利
二OO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夏 晴
辽 宁 省 北 宁 市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1999)北民初字第2008号
原告焦春波,男,一九七二年十月二十四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宁市柳家乡双家村。 委托代理人张福林,男,一九三五年三月七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宁市柳家乡双家村。 被告候守丽,女,一九七三年十月十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宁市柳家乡双家村。 原告焦春波与被告候守丽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春波,委托代理人张福林,被告候守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焦春波诉称:原、被告于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五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家庭琐事曾发生吵打,现在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达到无法同居生活。所以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候守丽辩称: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属实。主要原因是被告有乙型肝炎病,其目的是抛弃被告,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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