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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议庭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26 14:29:59 0人浏览

导读: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
刑事合议庭是什么
  • 合议庭,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由一定数量的审判人员,采取法定的形式所组成的审理案件的组织。   合议庭的组成,按照案件的审级不同而有所区别。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上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理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评议时,一般先由陪审员、审判员发表意见,然后由审判长发言。如果合议庭的成员意见不一致,应当开展讨论,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实记录在案,少数人的意见也如实记录,而不是由审判长或者哪一个人说了算。经过合议庭的重大疑难案件,院长认为有必要,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有权改变合议庭的决定。
  • 合议庭的组成根据审级、法院的级别、案件的性质及影响程度不同,合议庭的组成也有相应的不同。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人民陪审员和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应由审判员3人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7人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应由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组成的人数应当是单数。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时,自己担任审判长。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而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      不久前,山东东营中院还权于合议庭的报道,又一次让人们听到了司法改革的脚步声。该报道称,从2000年下半年起,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开始试点,分管院长不再签发调解、撤诉结案的文书,一律由庭长签发;2001年,二审案件中,合议庭意见一致维持原判的,院长、庭长也不再签发;2002年下半年开始,凡能形成多数意见的,院长、庭长一律不再签发。东营中院此举使得合议庭不再形同虚设,不少法学专家为此鼓掌叫好。  理应使合议庭有职有权  当前的司法改革中,人民法院的重要审判组织——合议庭如何进行改革,合议庭的职责与权限如何进行界定,合议庭同院、庭长是何关系,传统的内部审批制度要不要废除,合议庭同院审判委员会的关系等等,一系列比较敏感的问题缠绕着司法改革的步履。媒介报道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使合议庭做到有职有权,把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归还给合议...
  •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指出,人民法院改革,要强化合议庭和法官的职责,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充分发挥审判长和审判员在庭审过程中的指挥、协调作用。《纲要》明确了今后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目标,就是加强审判的独立性,把审判权还给合议庭,逐步弱化院长、庭长具体审批审件的作法。去年起我省各级法院根据《纲要》的规定,先后建立起了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并制定规章制度,明确了审判长和合议庭的职责、权限。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的确立,对于充分发挥法官的积极性,增强责任感,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应该看到,“放权”之后,少数法官认为自己的权力扩大了,可以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因此司法腐败现象仍时有发生。在还权给合议庭,加强审判独立的大趋势下,如何进一步完善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处理好“放权”和监督的关系,做到“放权”与监督齐抓并举,公正与效率共同提高,成为各级法院工作的一个新课...
  • 浅议陪审制合议庭[ 孙敏 ]/ 浅议陪审制合议庭 孙敏 陆丽华当今世界各国的诉讼法上,都普遍确认了陪审制合议庭作为一种基本的审判组织制度,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陪审制合议庭制度就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作为陪审员与法官一起审判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合议庭制度。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早期的陪审制合议庭在古希腊就存在,由雅典执政官梭伦首创,“陪审法庭的原意为‘作为法庭的公民大会’(Assembly as A Court),……它是由行政官员于集市日在市场上审理讼案,并由有空暇的若干公民参加。然而,把这一做法制度化,则是司法上民主化的重要措施,后来成为雅典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参与审判’权利的表现。”[1...
  •   一是对提高审判效率有一定的影响。由于基层法院的案件太多,案件的数量和法官的数量越来越不相适应。如果将法律规定的“简单案件”提高标准,以至于大多数案件要组成合议庭来审理,这样,法官的不足不仅会影响审判效率,而且还有可能造成大量案件积压。

      二是实践中存在“合而不议”的现象。在现行合议庭审理案件中,名义上是合议庭审理案件,实际上多是由承办人一人审判,合议庭评议案件往往是承办人的意见占主导地位,其他成员只是原则上表态或者在合议庭笔录上签字,有的甚至是承办人先作出裁决,然后再向其他合议庭成员分别通气。因此,形成了实质上的“合而不议”、“议而不审”的局面。

      三是一定程度上浪费司法资源。在案多法官少,审判案件的压力越来越大的情况下,显而易见的是,合议庭这一审判组织形式成为节约司法资源的最大障碍。

  •   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下午_____至_____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参加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就_______________诉_______________劳动争议案进行合议庭评议:  首席仲裁员:简单介绍案情,归纳焦点问题。  评议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评议结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参与评议人员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是否所有民事案件都由合议庭进行审理?  

      合议制度指由三人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对案件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外,以合议制为原则。实行合议制,必须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是实行合议制的组织形式。合议庭在不同的审判阶段由不同的审判人员组成。

      1.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人数,必须是单数。 

      2.第二审合议庭的组成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人数必须是单数。二审合议庭组成不同于一审的,在于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只能是审判员,不包括陪审员。 

      3.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的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

  •   【死刑复核的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责任编辑:伶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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