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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刑事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27 16:41:54 0人浏览

导读:

醉酒驾车的行为本身属于交通违章行为,与此同时我国也将这种行为入刑,因此醉酒驾车的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还要受到刑事处罚。针对醉酒驾车刑事责任的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醉酒驾车刑事责任
  • 关于酒后驾车肇事的刑事责任处罚规定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酒后驾车肇事的责任赔偿.案情简介1999年8月20日23时40分,陈D驾驶一辆未经检验的轻便摩托车行驶在郊县一条乡间小路上,此时酒后的李D无证驾驶一辆轻便摩托车从对面急驶而来,由于双方均没有在自己的车道内行驶,致使两辆车面对面相撞。事故发生后,某区交警支队于1999年8月26日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李D酒后无证驾驶车辆,负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陈D因驾驶未经检验的车辆行驶,,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陈D不服交通队的责任认定,向区公安局申请重新认定。区公安分局于1999年9月26日作出了维持原责任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这场酒后发生的车祸造成了陈D右眼眼球破裂,经手术后将右眼球摘除,鼻侧角巩膜穿透破裂,前门牙折断,左腿膝盖外侧副韧带和半月板撕裂,造成左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25%,陈D将终身残疾,经司法部门鉴定,陈D构成7级伤残;而酒后驾车的李D本人也造成了9级伤残的严重后果。陈D出院后...
  •   环境刑事责任是环境刑法规范认定的环境行为人有罪过地违反环境刑法规范假设、处理规定的法律后果。那么环境刑事责任的基本特征是什么?环境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惩罚性;补偿性;保护对象的特殊性;承担方式的多元性;罪过的规范性等基本特征。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环境刑事责任的特征指的是在外部区别于其他法律责任的特征与其他刑事责任的特征以及在内部区别于环境法律义务(狭义即第一法律义务)的特征。

      (1)强制性特征。环境刑事责任的强制性特征指的是作为法律责任的共同特征,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根本标志。它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具有强制性:当环境行为者违反环境刑法规范规定,侵害了环境刑法法益时,通过国家有权机构强制其承当责任。

      (2)惩罚性特征。环境刑事责任的惩罚性特征指的是作为刑事责任的共同特征。区别于其他法律责任的显著标志。民事责任强调的是补偿性要求,民事责任实行惩罚性属于特例,体现的...

  •   刑事责任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它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财产权和政治权,而且还可以限制和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甚至于剥夺其生命。犯罪必须具备的四个构成要件之一是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对自己罪行负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体分自然人主体和法人主体两种。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是一个脑力与体力、知识与经验、情感于意志等诸因素相统一的有机体。法人是以自然人为基础组成的人格化的社会有机整体,它有自身的构成要素和结构。法人作为犯罪主体实施的犯罪,是法人这个有机整体的犯罪。除了人们熟悉的自然人犯罪,我国刑法还有法人刑事责任的规定,法人刑事责任的实现包括单罚制和双罚制两种基本形式。单罚制是指在法人实施了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不处罚法人组织本身,只处罚法人的代表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双罚制是指在法人实施了犯罪而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不仅处罚法人本身,而且处罚法人的代表人、主管人员和直接...

  • 刑事责任主体要求:主体必须为满16周岁拥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情况下满16周岁的自然人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过有一些特殊情况。精神病人等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可以辨认和控制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单位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
  •   刑法解释:第二十条【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解释】本条是关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

      为了制止犯罪分子的不法侵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79年刑法对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对于遏制犯罪,鼓励公民同不法侵害作斗争起了重大作用。但实践中已发现在正当防卫运用中存在一个主要问题,就是难以掌握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这一问题的出现,在较大程度上影响...

  • 打架刑事责任一般会涉嫌聚众斗殴罪或寻衅滋事罪。犯聚众斗殴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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