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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07 15:12:33 0人浏览

导读:

申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位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刑事申诉时这种权利的具体体现。若当事人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诉结果,可提起复查,我国对此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找到了刑事申诉复查规定。
刑事申诉复查规定
  • 刑事申诉复查的案件一般应由二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全面审查申诉材料和全部案卷,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拟定提纲进行补充调查,办理完毕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办结,案件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   核心导语: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主要工作任务就是,通过复查刑事申诉案件,依法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追究犯罪,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那么具体具有哪些详细规定呢?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仅供参考。

       第一章 任务和原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完善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刑事申诉案件的复查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任务是:通过复查刑事申诉案件,依法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追究犯罪,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工作中,不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复查决定不能及时执行或拒不执行;有的下级人民检察院越级请示上级人民检察院非主管部门,而上级人民检察院非主管部门未经复查,便轻率表态,指令中止执行复查决定,致使一个案件数年得不到正确解决。为了统一思想认识,理顺关系,严格执法,现就复查刑事申诉案件中的有关问题再作如下通知:

      一、必须严格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复查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严格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决定,是贯彻执行法律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的具体体现,以利于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 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

  •   一、刑事申诉期限为两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0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   刑事案件申诉适应用刑事诉讼中的程序问题,也适用于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服的救济。主要是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中国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不需要交诉讼费。申诉包括对所受处分不服时,向处理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即向上级提出申诉;对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依法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即不服判决,提出申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五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刑事申诉不需要交诉讼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

  • 法院审查刑事申诉要开庭审理。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申诉案件属于再审案件的,对于再审程序,案件双方当事人需要到庭应诉。一些对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不需要开庭而作出决定。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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