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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诉讼地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07 15:36:35 0人浏览

导读:

代位权诉讼的诉讼主体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属于共同被告。法律关于代位权的规定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刑事诉讼诉讼地位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刑事诉讼诉讼地位
  •   内容摘要: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被害人曾一度为人们所忽视、淡忘,随着发现被害人运动的兴起,被害人在各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开始加强,保障被害人权利成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被害人的诉讼当事人地位及其诉讼权利,这些规定值得肯定和重视,但仍有不足之处,应予完善。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完善

      一、前言

      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当事人主体,刑事诉讼的结局对他们来讲是至关重要的。在如何实现最大可能减少被害人受到的损害上,特别是如何保证赔偿被害人受到的损害方面,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形成了共识。而我国自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开始,近年来的刑事程序立法、司法实践和诉讼理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关注较多,而对于被害人的权益的保障与保护的关注相对显得较淡。

      笔者要对本文所讨论的被害人概念作个界定。被害人的概念,从不同学科理解...

  •   律师作为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是非独立的诉讼主体,是从属于被代理人的。律师的代理权是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的,律师的代理行为要受被代理人意志的约束,因此代理律师只能在被代理人所授权限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在这方面同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所充任的辩护人的诉讼地位明显不同,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其辩护活动不受被告人的意志左右。

      正因为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与充任刑事诉讼辩护人存在如此大的差异,所以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尽可能尊重、满足本方当事人的意志,不能作出有悖于本方当事人意志的行为。

  •   刑事诉讼主体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目的、承担诉讼基本职能、履行法定义务(职责),并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国家机关和主要诉讼参与人。在我国,辩护人不是诉讼主体,理由在于:一是辩护人在法律上不承担案件的处理结果。辩护人作为嫌疑人、被告人的帮助者执行着辩护职能,在一定程度上能影响审判进程和结果,然而他与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结果均对之不产生法律上的关系,这是他与被告人最大的区别。正是基于此,法律才没有赋予辩护人上诉权、反诉权、最后陈述权等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二是辩护人对能否参加刑事诉讼没有决定权。在特定案件中,检察、审判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必须参加诉讼的,而辩护人只有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才能参与诉讼,同时辩护人能否继续参加诉讼也不由自己决定而是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约束。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其继续辩...

  •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的区别是:1、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起诉讼,行政诉讼只能是由行政管理的相对人提起诉讼,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起诉讼外,均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民事诉讼中,谁主张权利谁负责举证,行政诉讼中,只由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刑事诉讼中,公诉人进行举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 代位权诉讼债务人的地位:1、债务人应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参加代位权诉讼;2、债务人是否必须参加代位权诉讼,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3、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裁判享有上诉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有哪些诉讼权利?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来自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他们的授权,诉讼代理人完成某些重要的、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的诉讼行为,如代理当事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仍需做特别授权。

      在特别授权的情况下,代理人主要有以下诉讼权利:

      (1)原告方代理人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提起诉讼;

      (2)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3)原告方代理人有权申请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4)要求民事诉讼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及时处理;

      (5)可以撤诉,也可以提起反诉;

      (6)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7)对已发生法律效力...

  •   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属于共同被告。法律关于代位权的规定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地位。

      一、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地位

      在其它债权人提起的债权人代位权案件中,一共有三个主体两个法律关系,即其它债权人、债权人、债务人三个主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它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它债权人作为原告,债务人作为被告地位已明确,但对于债权人在诉讼中应是什么诉讼主体地位,学者之间颇有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代位诉讼。理由是如果债权人作为原告主动提起诉讼,说明债权人积极行使了权利,则无发生代位诉讼之必要,所以债权人不应以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

  •   在我国民事诉讼案件中,不仅仅只有我国国内的民事案件,同样也有牵涉到不同国家的民事诉讼案件,但是有较多人却不知道涉外的民事案件是否有不同的规定,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有哪些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吧!

      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1、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依当事人的住所地确定的。

      2、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依据属地管辖原则规确的。

      3、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民事诉讼中关于管辖的一种灵活规定,是由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就合同争议和财产权益争议诉讼的管辖法院,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约定由某一法院管辖。

      4、默认管辖。默认管辖是行为人对某事不作明确反对的,即认为是默默地认可了这一事项。

      5、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民事诉讼规定某种诉讼只能由某个法院专门管辖,其他任何法院均无管辖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加以改变。

      二、涉外民事...
  •   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分别发挥了什么作用?有什么区别吗?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1、民事诉讼及其程序是怎样的?什么是申诉?检察机关分别在其中发挥什么作用,检察机关的抗诉能发挥什么作用?

      通常人们常将诉讼称作"打官司'。国家、集体或个人的各类民事权益受侵犯,从而发生纠纷,向法院起诉,法院对此进行审理直至裁判,这个全过程就是民事诉讼。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程序分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第一审程序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等。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由审判员一人审理一些简单的民事案件。特别程序是审理宣告失踪死亡等特殊案件的程序。普通程序是审判中最完整的程序,一审程序分起诉、受理、审理前准备、调解、开庭审理、裁判五个阶段。

      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进行审理的程序。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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