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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个人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言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一个争议较多的问题。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的分割,是当事人普遍极为关注的焦点之一,其中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的区分和认定,特别是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的确定是诉讼的难点所在。本人在此谈谈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问题。
一、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婚前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基于夫妻关系的确立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夫妻关系,便谈不上什么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建立前,夫妻双方是彼此独立的没有法律联系的民事主体,任一方所举之债当然是其个人债务。婚前个人债务,即使因行使撤销行为或对无权代理行为的承认或因所附停止条件的成就等原因而使该债务在婚后才发生,也仍为婚前的个人债务。当然,根据我国民法典夫妻财产约定制的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各自的婚前债务,婚后可以约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旦有明确的约定,一方或双...
案情: 1999年8月25日,刘X与李X登记结婚。2004年春节过后,刘X经人介绍以外出打工为名到南方某省参与传销经营活动。在活动期间,刘X于2005年11月15日,通过电话联系向王X借款,王X从邮局给刘X汇款20000元。2006年7月20日,李X以刘X从事传销活动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为由,与刘X协议离婚,并协商婚后房产归刘X所有,债务也由刘X个人负责偿还。2007年5月23日,王X在多次向刘X催要借款无果的情况下,将刘X和李X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连带清偿借款20000元。
李X应诉认为,应驳回王X对自己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其事先根本不知道该笔借款,并且自己与刘X已协议离婚,不具有夫妻关系;同时,在离婚时协商婚后债务由刘X个人偿还,所以王X不应该将自己列为20000元借款的共同被告,自己更没有偿还该笔借款的义务。
【评析】
一、李X是否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夫妻个人债务的确定:一方婚前的所负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夫妻约定由一方承担的债务。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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