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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的占有是无权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1 09:32:20 0人浏览

导读:

在平常生活中,总有一些情况很不能理解,有的人会无权地占有他人的东西也不归还,但是今天法律快车小编要说的并不是这种情况,如果说遗失物的占有是无权吗?感兴趣的网友可以跟随着&pl小编的脚步一起往下看看吧。
遗失物的占有是无权吗
  •   关键词: 遗失物; 无因管理; 有权占有

      内容提要: 通说认为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为无权占有。实际上,对遗失物的占有存在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两种情况。若拾得人对遗失物进行了无因管理,由此发生的占有不属于恶意占有,也不属于善意占有,而是有权占有,存在本权和法定占有媒介关系。将对遗失物进行无因管理而占有认定为有权占有,具有明晰规则适用等意义。

      一、遗失物拾得的要件及拾得与无因管理的关系

      (一)遗失物拾得的要件

      遗失物是非依失主的意思而失去占有的有主动产。遗失物之拾得,乃“发现而占有之行为也。不仅以认识遗失物为已足,且须占有之”。{1} 拾得性质上为事实行为,{2} 但遗失物之拾得,存在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要件。

      遗失物拾得的主观要件,是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发现及占有的意思。发现遗失物是取得占有之前提,与此同时,拾得人还须具备占有之意思。占有的意思在民法理论中...

  • 善意取得,使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先占都是民法学的概念。

    《物权法》与此有关的法条: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

  • 将遗失物占为己有如果数额较大的算侵占。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常常把将他人的遗忘物(包括遗失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有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归为侵占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   1、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的,而且是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其所有的,则归其所有,如果是该埋藏物、隐藏物的所有人不明,也不能归挖掘人或发现人所有,而应归国家所有;

      2、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必须无偿归还失主,而不能据为已有,但拾得人因此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保管费、喂养费等)失主应予偿还。

  •   一、拾得遗失物不构成侵占罪,但拒不返还的构成不当得利,属于民事纠纷,失主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如果销毁,失主可以索赔,但要举证该物品的价值。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   1、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的,而且是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其所有的,则归其所有,如果是该埋藏物、隐藏物的所有人不明,也不能归挖掘人或发现人所有,而应归国家所有;

      2、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必须无偿归还失主,而不能据为已有,但拾得人因此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保管费、喂养费等)失主应予偿还。

  •   核心内容:遗失物是非依失主的意思而失去占有的有主动产。遗失物之拾得,乃“发现而占有之行为也。不仅以认识遗失物为已足,且须占有之”。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感谢您的关注。

      拾得性质上为事实行为,但遗失物之拾得,存在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要件。

      一、遗失物拾得的主观要件

      遗失物拾得的主观要件,是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发现及占有的意思。发现遗失物是取得占有之前提,与此同时,拾得人还须具备占有之意思。占有的意思在民法理论中被称为心素,即“指占有人的内心意思。如果没有占有意思,即使与物件有直接的接触,例如将手放在一块木板上而不自觉,并不发生法律上占有的效果”。拾得人发现遗失物,继而进行占有,此时遗失物即为拾得物。一般而言,拾得人对拾得物性质的认识,贯穿于占有的整个过程。不过,也有学者指出,“拾得人知其物为遗失物抑或以其为无主物,对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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