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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诉讼有效期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1 08:52:44 0人浏览

导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医疗事故的诉讼期限为三年,即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应当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身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的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超过诉讼时效的将丧失其胜诉权。那么医疗事故诉讼有效期?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医疗事故诉讼有效期
  • 当事人如何处理医疗事故?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处理医疗争议的期限?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   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时候,如果自己权利被侵害,可以寻找司法救济,但是向人民法院起诉是有诉讼时效的。那么医疗事故诉讼的时效是多久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医疗事故诉讼的时效: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权利的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规定,医疗事故的案由有两种,一种是侵权,一种是合同,相应的诉讼实效,按侵权是1年,按合同是两年。

      医疗事故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是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损害或医疗服务合同违约开始计算。比如,在医院做手术,五年后发现医院把纱布留在体内了,那么诉讼时效是从发现纱布留在体内开始计算,而不是手术时或住院时开始计算。

  • 医疗事故诉讼期1) 医疗事故诉讼期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时计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距医疗行为已超过20年的法律不保护;2) 诉讼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计算一年时效;3) 诉讼前进行过书面协商或行政调解的,可以自书面协商或调解不成日计算一年时效。
  •   案由:医疗事故纠纷

      原告:王某某

      被告:某某附属医院、某某眼科中心

      案情介绍:

      2004年2月×日,原告在被告某某附属医院出生,因属早产原告出现危急症状,原告便入住被告新生儿科处接受医治,住院期间,被告某某附属医院对原告采取了吸氧等治疗措施,经被告诊断治疗后,原告于2004年4月×日出院。出院时,被告告知原告的出院情况为:"患儿反应强,&,请眼科会诊查眼底未见视网膜病变。医嘱:无。"出院后的第二日,原告法定监护人担心原告眼睛有异样,即到另一被告某某眼科中心进行检查治疗,某某眼科中心第一次检查后并没有对原告进行治疗,只告知原告接受观察;2004年4月×日,原告继续到被告某某眼科中心接受检查治疗,经被告某某眼科中心再次检查后告知:原告眼睛对电灯及光线有反应但不随光,并告知原告继续接受观察,两个月后再到被告某某眼科中心进行复查。...

  •  因医疗纠纷要求赔偿的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一年,那么从何时起算呢?《民法通则》第十37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予保护。”

     医疗诉讼,根据原告不同的诉讼请求,要求原告针对诉请提供如下证据:  a. 主张医疗费的,提供医疗费单据原件或复印件  b. 主张交通费的,提供交通费单据原件或复印件  c. 主张误工费的,提供误工损失证明  d. 主张护理费的,提供护理费证明  e. 已有鉴定报告的,提供鉴定结论  f. 主张营养费的,提供营养费依据  g. 主张财物损失的,提供财物发票  h. 主张精神损失的,提供相关依据  i. 主张其他损失的,提供相关证据   当事人递交复印件同时核对原件,盖上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章

     为了保证权利人在遇到特殊情况仍然有必要的时间行使诉讼权利,法律...

  • 医疗事故等级分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三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1)植物人;(2)昏迷、监床确认不可恢复者;(3)痴呆;(4)严重智力障碍;(5)双目失明;(6)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7)缺失一侧眼球;(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或器械维持功能,监床确认不可恢复者;(10)双手截肢;(11)双上肢功能全废;(12)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1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功能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
  •   推荐阅读: 医疗纠纷的鉴定

      医疗事故可以分为哪几级?

      医疗事故的分级对公正地处理医疗事故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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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全身瘢痕面积50?59%;

       3、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4、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40ms(毫秒),矫正视力0.1?0.3,视野半径<20°;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56dbHL(分贝);

       6、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7、颈颏粘连,影响部分活动;

       8、肺叶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9、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

       10、胃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1、肝缺损1/4伴轻度功能障碍;

       1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伴轻度功能障碍;

       13、胆道损伤,需行...

  • 中医中药是祖国医学的伟大宝库,它的治疗原则在许多方面体刺耳辩证法的基本精神。在强调整体性方面运用了协调阴阳,间接补泻,表里互治的原则。在强调内因的主导方面,运用的扶正祛邪,祛邪以扶正及攻补兼施的原则。在抓主要矛盾方面,运用了急则治其标,缓则治其本,标、本俱急时,则标、本兼治以及正治和反治等原则。在注意矛盾的共性与个性方面,运用了异病同治和因人、因时、因地制宜的原则。从治疗原则上看是比较灵活的,当然中医各派系各家的手法均各有异。但是,万变不离其中,无论采用何种手法,治疗总的原则是不变的,这就辩证施治的原则。

    有一定中医医术或科班出身的中医师,在治疗原则上一般不致于发生过失。违反治疗原则的,多见于一知半解,盲目治疗者。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医理论不科学,但中药尚能治病,因而进行所谓“西医诊断,中药治疗”的作法,错误地认为 就是中西医结合,发生错治、误治的医疗过失是常见的。此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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