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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辩护词怎么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0 14:55:39 0人浏览

导读: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辩护词这个法律专用文书,许多人不清楚如何去书写以及格式是怎样的才符合法律的规范,其实这个辩护词还是挺容易的。那么对于诈骗罪辩护词怎么写?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诈骗罪辩护词怎么写
  •   贷款诈骗罪是需要经过法院的刑事审判的,在审判的时候,犯罪嫌疑人代理人是有权向法院提交辩护词的。所以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贷款诈骗罪辩护词怎么写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法律快车。

      一、贷款诈骗罪辩护词怎么写

      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XXXX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三(化名)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骗取贷款一案的一审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席法庭审理活动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我们认为,检方指控是错误的,被告人张三是无罪的。由于本案是系列案件,案情背景复杂。鉴于辩护词比较长,我们先扼要理出辩护要点,便于法庭关注本案争议焦点。

      从笔者收集的近年来相关案例看,骗取贷款罪目前的司法适用十分混乱。在骗取贷款罪设立之前,贷款诈骗罪造成的结果是要么无罪,要么重刑。而当初设立骗取贷款罪是为了堵漏兜底,但往往遭到不当扩大,致使该罪成了任意解释的“口袋...

  •   我们知道,每个公民都平等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那么如果犯诈骗罪的嫌疑人,诈骗罪的刑事辩护词要怎么写?针对这个问题,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诈骗罪的刑事辩护词怎么写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内容仅供参考。

    诈骗罪的刑事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王某某的近亲属王金昌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案件已经过法庭调查,事实已经清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公诉机关的定性和量刑意见有异议。为维护被告人合法利益,特作如下辩护意见,谨供法庭参考:

      一、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行为构成诈骗罪错误,其行为具备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理由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合同诈骗罪...

  • 网络诈骗罪辩护词的写法:应该着重写最轻或者无罪辩护的事实与理由。开头应当写明辩护人身份信息,叙述案情以及辩护理由;正文写辩护内容,围绕案件事实和证据部分,请求法院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辩护人签字并写明时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贷款诈骗罪是需要经过法院的刑事审判的,在审判的时候,犯罪嫌疑人代理人是有权向法院提交辩护词的。所以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贷款诈骗罪辩护词怎么写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法律快车。

      一、贷款诈骗罪辩护词怎么写

      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XXXX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三(化名)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骗取贷款一案的一审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席法庭审理活动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我们认为,检方指控是错误的,被告人张三是无罪的。由于本案是系列案件,案情背景复杂。鉴于辩护词比较长,我们先扼要理出辩护要点,便于法庭关注本案争议焦点。

      从笔者收集的近年来相关案例看,骗取贷款罪目前的司法适用十分混乱。在骗取贷款罪设立之前,贷款诈骗罪造成的结果是要么无罪,要么重刑。而当初设立骗取贷款罪是为了堵漏兜底,但往往遭到不当扩大,致使该罪成了任意解释的“口袋...

  • 诈骗罪不属于继续犯,应当属于状态犯。继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洗黑钱是洗钱罪,不是诈骗罪,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洗钱罪,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为其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   案例:2010年9月下旬,被告人赵XX、张XX因经济拮据,二人便合谋用运输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赵XX自有一辆嘉龙牌中型自卸货车(该货车也在为他人装运货物并具有运输资质),被告人张XX为了便于诈骗他人财物,以逃避被害人追查为目的,托人为该运输车辆办理了二付假车牌照,并交付给了赵XX以便在诈骗时使用。2010年10月4日上午,被告人张XX电话告知赵XX在XX县XXXX公司可以装运红梁的可乘之机。同年10月6日,被告人赵XX换上假车牌后,开车前往XX县XXXX公司所在地,并与该公司负责人商谈托以每吨运费130元价格之后,XX县XXXX公司将该批红梁19.16吨装载于被告人赵XX货车上,同时,被告人赵XX在《发货明细表》(注:实际是运单,该单据上记载有发收货、承运单位以及起运收货地址、品名、数量、车辆号牌等)上签了一个假姓名。按约定该车红梁应该运至XX县XX酒厂,而二被告人又合谋将该车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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