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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强奸罪如何辩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0 10:52:06 0人浏览

导读:

律师担任涉嫌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做辩护时,首先应表明表明自己的身份,其次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提出被告人犯强奸罪证据不足或者是被告人与被害人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等辩护意见。那么涉嫌强奸罪如何辩护?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涉嫌强奸罪如何辩护
  • 【龙虎网报道】今年3月17日晚上10时许,苏州市工业园区某在建工地,正在值班的保安陈某发现一名女子李某在工地门口徘徊。到了次日凌晨1时许,陈某看到李某依然在工地门口徘徊,出于同情便把李某带进了门卫室休息。中午,陈某托人打听李某的亲属还没找到,李某依然待在门卫室没有离开。此时工友们都在午休,看着精神失常、任人摆布的李某,陈某脑子一热,竟然脱去了李某的衣服,和李某发生了性关系。当天傍晚,工地负责人李阳发现了逗留在门卫室的李某。当知道这名精神异常的女子已经在门卫室快一天时间时,便马上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走李某后,发现李某行为异常,并穿着男性短裤,便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同时,通过DNA检验、精神医学司法鉴定等证据,将陈某抓获。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陈某强行与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发生两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陈某犯罪后主动向单位领导供述强奸事实,有投案和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最后,法院依法...
  • 强奸罪一般会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例如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等,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强奸案属于公诉案件,不能私了。但是犯罪分子可以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争取受害人的谅解,作为从轻处罚情节。法律规定,只有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可以和解私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08)酉法刑初字第77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冉光伍,男,1973年2月2日生,身份证号码5135241973002020270,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本县钟多镇梁家堡村10组。因涉嫌强奸罪,2007年12月22日被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月6日经酉阳县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本县看守所。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酉检刑诉(2008)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光伍犯强奸罪,于2008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光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

  •   据《当代商报》报道,13岁的湖南少年吴某应其35岁的婶婶要求“帮忙看屋”。当晚,吴某在婶婶的逼迫和诱导下与之发生了关系。此后,婶婶采取威胁等手法变本加厉地摧残吴某,半年之久就逼迫吴某与其发生关系达到60多次。后来,21岁的吴某“怒火中烧”,用绳子勒死了婶婶。  通常意义上理解的强奸是指违背对方的性意愿而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定义却缩小了这个概念的外延,将其受害人限定为“妇女”,这也意味着包括男童在内的男性不会成为强奸罪的受害人。因此,从事实上来看,吴某的婶婶确实有可能强奸了他,但却不构成强奸罪。  吴某采取的极端做法实不可取,但其境遇同样值得同情,作为未成年人,他所受到的这种伤害是巨大与难以弥补的。伤害吴某的是一种有悖常伦、极不道德并且涉嫌猥亵儿童罪的行为,但是我们却不能将这种行为指向《...
  • 被告强奸罪如果法院根据所有的案卷材料、证据,经过开庭审理,最终判决为强奸罪的,一般就是强奸罪;但在报案阶段和审判之前的其他阶段,都有待证据证明是否是强奸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对强奸案件可以公开进行审判,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第一百九十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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