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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质押质权的实现
票据质押背书又称质权背书、设质背书,是质押制度与背书制度在《票据法》上的结合,属于非转让背书的一种。在质押背书的关系人中,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质权生效时,质权人依设质背书占有票据但并不享有票据权利,经质押背书的票据,票据权利人仍为背书人。质押期满,出质人(背书人)如未履行债务,质权人依法实现质权时,质权人方有权行使票据权利。也就是说,在票据质押实务中,质权的实现有两种情形,一是出质人清偿债务,收回票据,质权消灭;二是质权人在债务到期未获清偿时,行使票据的利益偿还请求权,于票据到期前向票据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票据质押背书的形式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这表明票据作为文义证券,要严格以其记载发生效力。同其他质押形式相比,票据质押在票据记载形式上有其明确的要求,即必须进...
  质押背书    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立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作的背书。在质押背书中,背书人就是原持票人,也是出质人,被背书人则是质权人。   委托收款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授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的背书。在委托收款背书中,背书人就是原持票人,被背书人则是代理人。  
 
质押背书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在票据上进行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债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质押背书效力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
1、质权设定效力。被背书人B经质押背书即可取得质权。
2、切断抗辩的效力。既然B是为自己的利益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C也不得以与B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B。相反,如果A与C之间有抗辩事由,则可行使抗辩权。
3、权利证明效力。质押背书仅证明被背书人享有质权,并非享有票据所有权。
4、权利担保效力。B取得的是一种实体权利,即质权。B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付款人C如拒绝付款,B的实际利益就会遭受损失。因此,在质押背书中,A若没作特别约定,应对B负担保付款责任。
5、再背书。
[案情]
2005年8月10日,某石油公司以下简称“石油公司,与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了《质押贷款协议》,协议约定:贷款金额为130万元,借款期限2年,期限届满时,石油公司要还本付息。为担保上述债务,石油公司将一张面额为150万元,石油公司为受款人,承兑日期为2005年9月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背面盖有“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印章。
随后,某银行按照《质押贷款协议》约定,向石油公司贷款130万元,但是石油公司在约定的还款时间未能按时还款,银行多次催款无效,向法院起诉要求石油公司返还借款及利息,并作为质权人行质押汇票的票据权利。
[争鸣]
原告银行提出,本行与被告石油公司签订《质押贷款协议》,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被告石油公司应当根据协议约定按时偿还...
质押背书和一般背书都是背书种类中的一种,因此在进行背书的过程中,是需要按照背书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才能够确保有效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质押背书与一般背书的区别是什么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一、质押背书与一般背书的区别是什么背书是指票据持有人于票据转让时,在其背面签名或盖章的行为。经过背书,票据的所有权由背书人转给被背书人。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背书、多次转让。
质押背书是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在票据上进行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债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即在背书人(原持票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产生一种质押关系。
二、一般背书背书是指票据持有人于票据转让时,在其背面签名或盖章的行为。详细的说,背书是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法定手续,就是由汇票持有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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