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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诊是医疗过失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1 09:14:59 0人浏览

导读:

漏诊是医疗过失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务人员在使用药物、诊断、输血、通知病情、看护、注射药物、手术等医疗程序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行为,属于医疗过失行为。那么漏诊是医疗过失吗?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漏诊是医疗过失吗
  • 漏诊是医疗过失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务人员在使用药物、诊断、输血、通知病情、看护、注射药物、手术等医疗程序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行为,属于医疗过失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 漏诊属于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

    事件回放 医院漏诊 赔偿万余 2005年7月5日,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对该市某医院因漏诊引发的一起医患纠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该医院赔偿原告苏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万余元。 2001年9月27日,原告苏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到被告医院的外科住院治疗。入院时,苏某被诊断为:1.头皮挫裂伤;2.左肩关节半脱位伴肩胛骨骨折;3.左胫骨髁间隆突骨折;4.左膝关节脱位。该医院医生对苏某予以跟骨牵引、清创缝合、抗感染、消肿等常规处理。同年10月15日,该医院邀请福建省龙岩市某医院专家会诊后,行左膝交叉韧带断裂修补术。同年11月3日,苏某出院。 2002年11月6日,苏某按医嘱到该医院行取钢钉手术时,却发现左下肢短3cm、陈旧性左髋关节骨折脱位,医生告知再取螺钉已没有什么意义。此后,苏某要求该医院赔偿其因医疗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医患双方经协商,委托龙岩市医学会对该医院的医疗行...

  • 医院漏诊漏治医疗过错【案情摘要】

    2004年9月4日原告傅民生因受伤到被告为民卫生院就诊,被告通过拍片检查,出具了“未见骨折征象”的X线报告,并让原告打针吃药。2004年10月27日原告去新时代人民医院拍片,发现了“左股骨粗隆间骨折”,于2004年11月5日去新时代中心医院住院手术治疗,现原告遗留左股骨动力髋内固定,左下肢活动受限。原告诉称:由于被告的漏诊漏治,造成原告左股骨粗隆间骨折由可选择手术变成难免手术,增大了治疗难度和原告的痛苦,并有可能致残。被告辩称:被告在为原告检查治疗的过程中并无明显的过错,至少误诊与原告治疗费用关系不大,与后期损害后果不大。

    【病史资料】

    一、2004年9月4日为民卫生院X线片(N0:027)报告单:骨盆各构成骨未见骨折征象,双侧髋关节间隙正常。头颅各盖骨内外板结构完整,未见骨折征象。

    二、2004年10月27日新时代...

  •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有可能是医疗事故,也有可能是医疗过错。很多患者及其家属都分不清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区别。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到底有什么区别?两者的区别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区别详解】

      一、概念上的区别。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过错是指医疗事故以外,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过错。

      二、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差异,从而在鉴定、赔偿数额等存在明显不同。前者主要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后者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是医学会,医疗过错的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机构。按照医疗事故赔偿所得要低于按照医疗过错赔偿所得。由于医疗事故鉴定被...

  •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些有创治疗领域,只要医疗机构不能举出书证证明其尽到了说明义务,而患者又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尽到说明义务和患者受损害成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充分条件。

      未尽到相应诊疗义务的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今后的医疗纠纷中,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尽到与当时...

  •   核心内容: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关键看行为人当时对其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有没有认识到。如果有所认识,那么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当然,过于自信的判断还要借助另外一点,就是看他有没有凭借一定的依据。本文主要介绍过于自信过失与疏忽大意的区别。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都是过失,二者对危害结果的出现都是持反对的、否定的态度的,结果出现都是意料之外、没有想到的。关键区别点就在于行为当时是否认识到其行为可能导致到某种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行为时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担任借一定的条件而亲信可以避免,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本没有预见。所以过于自信的过失又称之为“有认识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称之为“无认识的过失”。

      可见,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关键看行为...

  • 医疗过失行为如何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 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 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不同主要表现在:

    第一,概念上的区别。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需要法学会的鉴定确认。医疗过错是指医疗事故以外,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过错。

    第二,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差异,从而在鉴定、赔偿数额等存在明显不同。医疗事故主要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鉴定机构是医学会。医疗过错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机构。按照医疗事故赔偿所得要低于按照医疗过错赔偿所得。

    第三,关于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中应当处理好《民法总则》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间的关系。对于鉴定机关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在审理中有证据能够认定机构确实存在过错,应当根据《民法总则》关于过错责任的认定,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

  •   医患纠纷一直是社会热议的话题,在医疗事故案件中,犹豫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过错导致患者病情加重甚至死亡,这些情况都涉及到赔偿问题的。那么医疗过失导致死亡怎么赔偿?首先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死亡鉴定后才能确认赔偿标准。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医疗事故死亡鉴定程序怎么进行

      1、死者家属在一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2、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对于受理的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提交的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等材料进行鉴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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