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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合伙人成立合伙企业后,要与其他人进行交流。合伙企业与第三人有何关系?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而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如何?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对外代表权的限制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解释】这类似于表见代理,合同有效,合伙企业需对合同相对人承担责任。
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的债务先由企业的财产承担,再由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
①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②合伙企业的财产无法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各个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③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解释】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
内容提要: 2006年8月修正的《合伙企业法》从客观上颠覆了我国的破产制度适用的所谓“法人破产主义”,对于合伙的债务清偿问题,一直以来是适用民事执行程序予以解决的。《合伙企业法》和《破产法》将同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合伙企业如何选择债务清偿方式已然成为理论和实务上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比较的方法、实证的方法、经济分析的方法,分析适用破产程序、民事执行程序的情境和差异。
破产制度由民事执行制度发展而来,并丰富了债务执行的内涵,二者共同构成了现代债务执行制度的两个基本元素。
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破产制度的价值仅仅在于免除未清偿的债务。而新近修正的《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也就难免产生一些质疑:如果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普通合伙人仍然要承担债务清偿责...
合伙企业在解散的时候,需要进行清算,清算需要确定合伙企业清算人。那么合伙企业清算人怎么确定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 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以上就是关于“合伙企业清算人怎么确定”的内容。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的出资方式的要求
出资方式是合伙人投入企业的资本的具体形式。合伙人成份的复杂性决定他们对企业投资方式的多样性,为了鼓励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投资,为合伙企业的设立创造好的外部环境,国家对合伙人的出资方式也不加限制,允许合伙人以资金以外的多种资产进行出资。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这一规定说明,合伙人用以向合伙企业出资的可以是以下财产或权利:
一、货币。货币是商品交换的一般等价物,用货币可以购买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必要条件,因而货币出资是合伙企业资本金的重要组成部分。货币出资不同于其他出资,它可以构成合伙企业资本金的全部。合伙人出资所用货币应当是合伙人自有的资金或归自己管理或支配的资金。
二、实物。实物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实际物品,以实物出资即以企业经营所需的各种物品进行出资。实物出资的范围比较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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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公司需要有分包资质。建筑工程是特殊行业,承包人需要在其资质范围内进行承包,在合法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把部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分包公司同样应当具有相应的分包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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