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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
例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履行债务,再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凡物或者行为、特定物与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中均可用于选择。
什么是债的混同
混同是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
广义的混同包括两中情形: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同归于一人,其他物权因混同而归于消灭;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一人,保证债务为主债务吸收而消灭。狭义的混同则为除前述情形以外,仅债权、债务归于一人,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情形。这里介绍的是狭义的混同。
混同为一种事实,无须任何意思表示,仅有债权、债务同归一人的事实,即发生债的关系消灭的后果。
债因混同而消灭,是因为债的关系须有两个主体,任何人不得对自己享有债权。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时,如人其既为债权人又为债务人,则有悖于债的概念。故有混同时,债应为消灭,即混同为独立的债的消灭的原因。就实际情况而言,自己向自己请求或履行债务,毫无意义。
混同成立的原因如下:
一是概括承受。此为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业合并。若合并的两个企业之间原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企业合并后,债权、债...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分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两个方面,对外效力是指对债务人之一发生的事项其效力是否及于其他债务人;对内效力是指履行了全部债务的人可否以及如何向终局责任人追偿。
由于不真正连带债务是各个独立债务,各个债务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分别存在,因此,对于债务人之一发生的事项原则上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影响,即其效力不及于其他人。例如,对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请求、免除、混用、时效的完成等对其他债务人概不发生效力。而在连带债务中,这些事项一般对其他债务人发生绝对效力。例外情况如下:
1、客观上满足债权的事项就一个债务人而发生时,其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因而消灭。清偿、代物清偿、提存等均属此项。因为此类事项均可使债权在客观上得到满足,债权无存在必要和根据,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当然应该消灭。
2、如果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中有人应对债务的产生负终局责任,尽管债权人对终局责任人以外的其他债务...
核心内容:债的抵销是什么以及如何分类?债的抵销是当债权人和债务人互相负有债权和债务,可以用互负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抵销可以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又有什么内容?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一、债的抵销的概念
债的抵销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对他方债务的清偿,从而使互负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抵销是债的消灭原因之一,因其相互抵充而使双方的债权债务同归消灭。抵销作为民商法上债消灭的一种原因和重要制度,为各国立法所肯认,在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中,就定金、破产企业债权、合同之债的抵销作了相应的规定,形成了我国抵销制度立法的基本架构。
抵销首先方便了当事人。当事人间相互占有同种类的义务,本应各自履行、清偿而使债归于消灭。通过抵销,可以不必各自履行而达到目的,十分便利。其次有担保的作用。二人互负债务,若一人资产状况恶化、...
核心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几种类型的不真正连带债务,这些种类包括哪些?下面由法律快车债权债务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司法实践中的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例主要有下列类型:
(一)因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竞合而生。这类案例最为常见,文初题即是,再如寄存财物被盗、托运物品途遇交通事故被毁、入住宾馆被害。
(二)因合同上的债务竞合而生。如甲的牛走失,多次寻找不见,甲便与乙、丙分别订立了两份寻牛合同。基于这两份合同,乙、丙对甲各负寻找走失牛的债务,乙、丙分别因两个独立的合同而承担不真正连带债务。
(三)因合同上的赔偿债务与他人侵权之债竞合而生。如甲已向乙保险公司投保的汽车被丙损坏,乙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对甲负赔偿损失的债务,丙因侵权行为亦对甲负赔偿损失的债务,乙、丙对甲负不真正连带债务。
(四)因法定债务与合同债务竞合而生。如一人基于合同,另一人基于法律的规定对某人负扶养义务,便属不...
不真正连带债务有以下构成条件:
1.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对债权人负有债务;2.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3.债权人对于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独立的请求权;4.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是同一的,一债务人履行义务则全部债务归于消灭;5.在多数情况下不真正连带债务有终局责任人。另外,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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