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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选择之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1 10:20:57 0人浏览

导读:

选择之债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债务合同的时候没有约定特定的履行债务的方式,债务人可以是金钱或者劳动力的方式履行债务,也可以是一次性还清或者分多次履行。那么什么是选择之债,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解答。
什么是选择之债
  •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

      例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履行债务,再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凡物或者行为、特定物与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中均可用于选择。

  •   什么是债的混同

      混同是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

      广义的混同包括两中情形: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同归于一人,其他物权因混同而归于消灭;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一人,保证债务为主债务吸收而消灭。狭义的混同则为除前述情形以外,仅债权、债务归于一人,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情形。这里介绍的是狭义的混同。

      混同为一种事实,无须任何意思表示,仅有债权、债务同归一人的事实,即发生债的关系消灭的后果。

      债因混同而消灭,是因为债的关系须有两个主体,任何人不得对自己享有债权。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时,如人其既为债权人又为债务人,则有悖于债的概念。故有混同时,债应为消灭,即混同为独立的债的消灭的原因。就实际情况而言,自己向自己请求或履行债务,毫无意义。

      混同成立的原因如下:

      一是概括承受。此为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业合并。若合并的两个企业之间原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企业合并后,债权、债...

  • 债产生的原因,是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而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其中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分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两个方面,对外效力是指对债务人之一发生的事项其效力是否及于其他债务人;对内效力是指履行了全部债务的人可否以及如何向终局责任人追偿。

      由于不真正连带债务是各个独立债务,各个债务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分别存在,因此,对于债务人之一发生的事项原则上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影响,即其效力不及于其他人。例如,对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请求、免除、混用、时效的完成等对其他债务人概不发生效力。而在连带债务中,这些事项一般对其他债务人发生绝对效力。例外情况如下:

      1、客观上满足债权的事项就一个债务人而发生时,其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因而消灭。清偿、代物清偿、提存等均属此项。因为此类事项均可使债权在客观上得到满足,债权无存在必要和根据,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当然应该消灭。

      2、如果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中有人应对债务的产生负终局责任,尽管债权人对终局责任人以外的其他债务...

  •   核心内容:债的抵销是什么以及如何分类?债的抵销是当债权人和债务人互相负有债权和债务,可以用互负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抵销可以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又有什么内容?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一、债的抵销的概念

      债的抵销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对他方债务的清偿,从而使互负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抵销是债的消灭原因之一,因其相互抵充而使双方的债权债务同归消灭。抵销作为民商法上债消灭的一种原因和重要制度,为各国立法所肯认,在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中,就定金、破产企业债权、合同之债的抵销作了相应的规定,形成了我国抵销制度立法的基本架构。

      抵销首先方便了当事人。当事人间相互占有同种类的义务,本应各自履行、清偿而使债归于消灭。通过抵销,可以不必各自履行而达到目的,十分便利。其次有担保的作用。二人互负债务,若一人资产状况恶化、...

  •   核心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几种类型的不真正连带债务,这些种类包括哪些?下面由法律快车债权债务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司法实践中的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例主要有下列类型:

      (一)因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竞合而生。这类案例最为常见,文初题即是,再如寄存财物被盗、托运物品途遇交通事故被毁、入住宾馆被害。

      (二)因合同上的债务竞合而生。如甲的牛走失,多次寻找不见,甲便与乙、丙分别订立了两份寻牛合同。基于这两份合同,乙、丙对甲各负寻找走失牛的债务,乙、丙分别因两个独立的合同而承担不真正连带债务。

      (三)因合同上的赔偿债务与他人侵权之债竞合而生。如甲已向乙保险公司投保的汽车被丙损坏,乙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对甲负赔偿损失的债务,丙因侵权行为亦对甲负赔偿损失的债务,乙、丙对甲负不真正连带债务。

      (四)因法定债务与合同债务竞合而生。如一人基于合同,另一人基于法律的规定对某人负扶养义务,便属不...

  • 连带之债产生的原因:1、基于法律规定发生连带之债;2、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连带之债。因法律规定产生的连带之债有:个人合伙债务,合伙型联营,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因法律行为产生的连带责任有当事人约定而产生。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不真正连带债务有以下构成条件:

    1.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对债权人负有债务;2.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3.债权人对于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独立的请求权;4.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是同一的,一债务人履行义务则全部债务归于消灭;5.在多数情况下不真正连带债务有终局责任人。另外,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 债务在如下情况下可以抵销: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自行抵销;2、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但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抵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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