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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誉权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2 10:21:48 0人浏览

导读:

侵害名誉权可以起诉,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起诉的话,需要当事人在起诉前确定哪个法院具有管辖权、书写好起诉状。其中诉讼请求是起诉状中最重要的部分。更多关于侵害名誉权纠纷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编辑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侵害名誉权纠纷
  • 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公民或法人名誉权的非法行为。侵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将会造成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或财产损失。这里的财产损失通常指可得利益的减少,即间接损失。侵害名誉权的方式通常有:(1)侮辱。指以书面、口头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的行为。侮屏可以是暴力行为,也可以是非暴力行为。侮辱是否须有公然性,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侮辱须有公然性,否则不构成侵害名誉权。所谓公然侮屏是指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的语言行为当众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另一种意见认为,公然侮辱是刑法上构成侮辱罪的必要条件,民法上无此限制。(2)诽谤。指捏造、散布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其精神上受到很大痛苦。(3)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或以口头、书面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中国民法通则没有使用隐私权一词,但应当解释为包括在名誉权之中。(...

  • 原告:王颖,女,22岁,北京焦化厂工人。 原告:倪培璐,女,20岁,待业。 被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孙锁昌,经理。 原告王颖、倪培璐于1991年12月23日下午,到被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开设的惠康超级市场购物。购物后离开该市场时,被市场工作人员追出拦住责问:“小姐,你们有没有拿什么东西?”王颖、倪培璐告知所购之相框已付款。但市场工作人员仍继续追问:“你们有没有拿别的东西?”王、倪回答说:“没有”。该工作人员即将王颖、倪培璐两人带至市场收银台,要王、倪两人看该市场张贴的“本公司保留在收银处查阅带进本店各类袋之权利”等内容的“告示”。 在此情况下,王颖气愤地将所带手袋打开让对方检查。该市场工作人员说:“拿了就是拿了...
  • 案情

      1993年4月1日,女青年王某与男友一起去某市婚检指定医院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当五某进行妇产体检时,其男友也一起进入妇产科室内。检查时医生发现王某腹部皮肤有类似“妊娠纹”的花纹,便问王某否怀孕生育过,王某当即否认,医生又说,:“从肚子上的妊娠纹可以看出。”王某对医生说:“我以前较胖,现在瘦了,会不会出现情况?请你进一步检查。”该医生遂请来一位年纪大些的医生检查,检查后,这位医生说:“有点像妊娠纹。”检毕,医生走出屏风,在体检表上填上:“正常”二字。

      在王某检查过程中,其男友站在床的屏风外听到了医生检查询问的情况,对王某产生了怀疑,事后王某又走访了医生,得到的解释是:“妊娠纹一般姑娘没有,这是生过孩子或怀孕七个八个月后引产造成的。”数日后,王...

  •   名誉权是基本的权利,侵犯他人名誉权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有的人可能会疑惑,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处罚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以上就是关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处罚的内容。

  • 侵犯名誉权可以依法起诉立案。构成侵犯名誉权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名誉权的行为,造成了他人名誉权的损害,并且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联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零二十八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王义忠律师。今天为大家解答“侵害名誉如何取证”,侵害名誉应按照如下取证:

      一、收集侵权事实的有关证据

      具体包括:

      1、以文字或音像制品形式侵权的,提供相应载体。

      2、以口头形式侵权的,提供证人证言或有关证明材料。

      3、以其他形式侵权的,提供相应证据。

      二、收集侵权后果的有关证据

      具体包括: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据。

      2、造成精神损失的,提供相应证据。

      三、原、被告若为法人,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需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 侵害名誉的取证:收集侵权事实的有关证据:以文字或音像制品形式侵权的,提供相应载体;以口头形式侵权的,提供证人证言或有关证明材料;以其他形式侵权的,提供相应证据。原、被告若为法人,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律依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   甲在2005年4月向乙购买某小区房屋一处,双方因剩余30000元购房款的问题引起纠纷。2005年11月17日22时53分乙用号码为131671*****的手机向甲的手机发送了一条短信息,内容为“你他妈老子丢两千块律师也会把你这钱要回来,而且会让你的同事和好友都知道你的为人,我操你吗说一套做一套”。2005年10月26日13时44分,乙用号码为135229*****的手机向甲发一条短信,内容为“我姐喊你去入户你为什么不去呢,难道真要闹大才好,把我若火了你也不会有好日子的”。2005年10月26日12时26分,乙用号码为135229*****的手机向甲再发一条短信,内容为“我会找人的望你三思。”甲诉至法院,认为这些手机短信消息侮辱和恐吓了原告的名誉权和威胁了原告的人身安全,极大地伤害了原告,使其精神受到重创而极其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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