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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离婚主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26 08:34:10 0人浏览

导读: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针对自由离婚主义的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自由离婚主义
  • 3、自由离婚主义。

    即依照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志而离婚的主张。提出这个主张的是资产阶级,他们认为婚姻是契约,当然可以自由离婚。自由离婚主义与限制离婚主义的区别在于:第一,自由离婚主义立法不列举法定离婚理由,之作概括性规定,而限制离婚主义则列举法定离婚理由;第二,自由离婚主义不限制当事人的离婚诉权,不管有无过错,法律不剥夺当事人的离婚请求,而限制离婚主义对有过错方则限制其离婚请求;第三,自由离婚主义是从婚姻本质出发所作的限制性规定,能适应各种离婚纠纷,限制离婚主义手法定理有的局限,对法订立哟,法院可以不受理,这使得一部分当事人的正当要求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第四,自由离婚主义有利于真正实现男女平等,而限制离婚自由的法定理由往往有利男方。

  • (一)禁止离婚主义

    禁止离婚就是禁止一切离婚的主张。古籍中记载:"夫妇影必世相依","夫妇之道,不

    可不久也。"特别是妇女,规定"从一而终"。不论在何种情况下,也不能离婚,难字虽有休妻的权利,但这个权利也是受限制的。

    禁止离婚主义理论根据,归纳起来有三点:

    1、宗教说。

    从宗教的观点看,婚姻乃神的意志,非人力所能为,因此人不得违背神的意志而离婚。所谓"神作之合"、"天作之美"都是这个意思。就中国认为人间的婚姻问题是月下老人决定的,叫"神媒",本人是不能违抗的。基督教圣经记载:"开辟之出神造男女,是故人离父母而合于妻,凡此二人,应为一体。"

    2、道德说。

    不论是奴隶主阶级或是封建地主阶级,对离婚都存在偏见。他们认为婚姻是人生的大事,结了婚就应该"白头偕老",离婚时一种罪恶,是一件丑事、坏事。因此,离婚时不合道德的。如果允许离婚,就等于允许淫乱,就会导致公共道德的堕落和社会风气的败环。

    3、子女利益说。

    子女是...

  • 1、专权离婚主义。

    即允许男子单方面离婚。丈夫享有离婚的特权,确切地说,是休妻的特权。这种离婚以丈夫及其父母的意志为转移,不比经过诉讼程序。只要丈夫一方有意思表示,写封休书就行,这种主义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法律中都有反映。从历史发展开看,奴隶社会的形成,就是夫权战胜母权的结果。男子在家庭中居于统治地位。男女结合后,女子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均属于丈夫所有。因此,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离婚是丈夫的特权,妻子则无离婚权。中国古代的"七出"制度就是典型的专权离婚主义的代表。

  •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就是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第三人加以干涉。保障婚姻自由,是为使男女双方能够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基于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所谓离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自主地处理离婚问题。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协商离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诉至法院解决。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使无法维持的婚姻关系得以解除,当事人免除婚姻名存实亡的痛苦。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统一的,二者相互结合缺一不可。   婚姻自由又称婚姻自主,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的权利。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基于本人的意志,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   婚姻自由既与包办、买卖婚姻相对立,又与轻率地对待婚事毫无共同之处。实行婚姻自由,并不是一个人在自己的婚姻问题上可以随心所欲,放任自流,想“结”就“结”,...
  •   核心内容:结婚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原则。每个公民都有结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婚姻自由包括是否结婚的自由、与谁结婚的自由等内容。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结婚自由的内容。

      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的自由,结婚自由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结婚自由主要包括:

      1、婚姻当事人有权决定结婚与否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

      婚姻自由是个人对自己的事务所负责的体现,不论是结婚还是不结婚,都是由个人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别人没有干涉的必要,法律保障婚姻自由权利不受侵犯。

      2、婚姻当事人有权利决定与谁结婚的自由。

      婚姻是双方当事人的私人事情,只要结婚的意思不存在瑕疵,其结婚对象是谁,这属于婚姻主题的自决空间,任何人不得干涉与控制。《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

  • 关于离婚自由的法社会学思考王亚明 卢希起*离婚标准问题,是困扰法院工作多年的老问题。对“夫妻感情破裂”标准的讨论也已讨论多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问题也先后下发了多个司法解释,不断明确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不断使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处理更加人性化,使不幸的家庭尽快分离,使走错围城的人能够“迷途知返”。但是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的规定并不够人性化,还有很多制度性障碍阻挡了很多不幸婚姻的解体。一、关于离婚认识的历史变迁及立法模式 离婚在中国古代乃至近代一直被认为是不光彩的事情。在古代中国,女同志是没有离婚自由的,“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千年古训一直束缚着中国妇女的命运,唐朝“七出、三不去”的规定更体现了中国男权社会的特征。一直到近代,婉容与溥仪皇帝的离婚开了上流社会离婚革命的先河。离婚逐步为人们所接受,体现了社会进步和人性的解放。但是大规模离婚的浪潮还是在我国改革开...
  • 结婚时给付的彩礼钱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原则上不予分割。

    但是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女方需要返还彩礼的三种特殊情况: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需要返还彩礼。

    2、结婚彩礼给付之后,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双方没有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进行保护,彩礼应当返还。

    3、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此彩礼应当返还。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到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其中依据第二条和第三条请求返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

  • 签了离婚协议书不是就算离婚了,签了离婚协议书之后必须是双方办理完离婚手续在民政局拿到离婚证之后才是离婚了,离婚协议书中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邵丽霞律师。

      1、离婚协议并不是在签订后,立即生效,而需要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之后,把离婚协议备案在民政部门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即生效时间是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后。

      2、离婚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因履行该协议发生纠纷而到法院诉讼的,经法院审理判决的,原离婚协议即失去了效力。

      离婚协议一般被视作以离婚为条件的协议,签署离婚协议后如果办理了离婚手续,则双方需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如果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则离婚协议不发生效力,但是离婚协议上关于事实的陈述有一定的证据作用。

      离婚协议书中一般要包含身份信息,抚养权分配,财产分割等内容。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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