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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害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04 14:44:43 0人浏览

导读:

民事赔偿是由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主体、责任性质、适用的赔偿原则、标准和程序与国家法律赔偿制度中的国家赔偿不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民事主体身份实施的侵权行为属于民事侵权,由此产生的责任是民事赔偿责任。那么民事侵害赔偿?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民事侵害赔偿
  • 正文:环境民事侵害赔偿原则之检视 一、 问题 案例:甘肃连城铝厂赔偿污染损失案 (下称“连城案”) 甘肃连城铝厂因生产过程中排放大量的含氟烟尘,给芦花等3个乡方圆350平方公里的12.9万亩耕地和22.3万亩草山造成了严重污染,粮食和牧草中氟的含量超过国家标准4-7倍。致使芦花等3乡生态环境全面恶化、人口素质急剧下降。3个乡的儿童斑釉齿的发病率高达87.3%,被普查的30440人中,患有氟中毒 症状的就有7529人,不少中青年农民因此丧失了劳动能力。法院判决被告铝厂赔偿原告94万元的污染赔偿金。但被告与判决后仍然继续污染环境。 这一案例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在环境民事侵权案件中,原告虽经艰苦诉讼 ,获得的赔偿远远不足以弥补其所承受的损失。94万元的赔偿对于诸多因被告的污染行为而健康受损、甚至丧失劳动力的人来说,无疑是太少了。而被告对于生态环境的损害赔偿,在本案中则根本没...
  • 正文: 「案情介绍」  2001年7月1日晚,A县化工厂因设备没有必要的避雷电设施遭雷击损坏,造成大量氯气外溢。女工李苗因吸入氯气中毒得了“过敏性支气管哮喘”。李苗家与化工厂距离较近,氯气外溢时随风飘浮到李苗家,李苗的儿子张红也吸入氯气中毒得了 “过敏性支气管哮喘”。李苗、张红二人住院治疗花医药费分别为45000元和90000元。二人均被鉴定为五级伤残。A县化工厂支付李苗、张红二人医药费 80000元后不愿再承担其他损失。李苗、张红二人于2002年6月起诉到A县人民法院,要求A县化工厂赔偿损失。  「焦点问题」  1、应如何认定此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责任条件和因果关系?  2、A县化工厂是否有免责事由?李苗、张红二人的损害究竟由谁承担责任?  3、原告提出的损害赔偿范围应当包括哪些?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合理?  「分析意见」  1、应如何认定此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责任条件和因果关系...
  • 论违章建筑侵害赔偿

    刘宗胜 国防科技大学 讲师

    关键词: 违章建筑/占有/占有之诉/侵害赔偿

    内容提要: 违章建筑建造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任何权利,只是一种占有事实;对侵害违章建筑的行为,违章建筑建造人只能提起占有之诉,而不能提起基于所有权的诉讼;对侵占违章建筑的,可以请求侵权人返还原物,毁损违章建筑的,却只能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请求恢复原状。侵害了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而导致违章建筑人不能使用、收益的可得利益损失,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有关违章建筑被他人损害后,损害人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问题,在实践中经常发生,而且,对此问题在理论上没有进行过深入地研究,因此造成了实践中各法院对此的看法也极为不同。

    一、违章建筑的性质

    有人认为,违章建筑是指:“未按法定报批手续,或有报批手续,但未按规定在指定地点擅自搭建的房屋、摊位等建筑物。” [1]也有人认为,...

  • 民事损害赔偿基本原则有四项,分别是:一、全部赔偿原则;二、财产赔偿原则;三、损益相抵原则;四、过失相抵原则。

    我国民事侵权往往将损害分为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依据我国的民事侵权赔偿理论,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就赔偿多少的损失为目的,故这种赔偿也称为补偿性赔偿,其适用的赔偿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即填平原则,就是将受害的损失全面填补,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使权利人在经济上不受损失。

    而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原则,基于双方的过错,平衡双方的利益来赔偿,因此民事赔偿原则不完全适用人身损害。

  • 近年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受到广泛的关注,不仅一直是我国刑法学界、民法学界和法学理论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而且也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安人员、检查人员、法官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究竟能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哪些人有权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如何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如何计算?等等一系列问题不仅长期困扰着法学界和基层法律实务工作者,而且也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带来极大困惑。笔者是一名长期从事律师工作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经常会遇到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问询:为什么我不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我要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只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在刑事诉讼中一并提出呢?自诉刑事案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就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
  •   民事诉讼是老百姓最常遇见的,有的人受到人身或财产伤害就说要追偿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明确界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因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在立法层面排斥了对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请求的可能。同理,根据司法解释,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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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人身损害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我国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根据伤残鉴定报告,结合具体情况请求被告人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但是,涉及到了刑事案件,法院一般不会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赔偿项目。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不了的处理:如果是不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的,原告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可以申请法院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申请法院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申请法院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法院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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