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婚姻家庭> 离婚家产纠纷

离婚家产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02 08:33:58 0人浏览

导读: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解离婚家产纠纷的相关知识。
离婚家产纠纷
  • 离婚财产争议-法律快车

    【客户咨询】

    我在结婚前有套能够证明是我的房子。在结婚1年后,我变卖了此房屋,(有买卖合同)然后用变卖房屋的钱在婚后按揭了一套房子。那么这个房子是我的个人财产吗?注(买买房子之前老婆在外打工只有1年时间,在卖房屋和买房屋的时候我老婆在家没有任何工作和收入,)现在她一口咬定说房子她出了钱的,我该怎么办

    【法律快车解答】

    理论上来说:《 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所以您的房子肯定是您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当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您就是把房子卖了再买房子,房子也是您的,因为你用您的财产买的,所有权会是他人吗?但是还有一个问题,你所按揭的房子房产证上的名字必须是您的。但是您的情况确实有点特殊之处,就是您妻子提出了异议,所以你要证明您按揭的房子就是您的财产而没有用您妻子的财产,这个...

  •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12月13日下午,开封市禹王台区禹南小区居民张女士一家人慕名来到禹王台三胜社区陈秀花人民调解(diaojie)室,请求调解(diaojie)室主任陈秀花为她调解家庭矛盾。原来,张女士兄妹六人,因为父母财产分割问题闹得不可开交,兄妹反目为仇。听说三胜社区个人调解室主任陈秀花是开封市司法局命名的个人调解室主任,就前来请求调解。陈秀花主任了解情况后,摆事实,讲道理,法理相劝,终于使张女士一家人握手言和。

    今年以来,开封市司法局充分利用调解员在群众中的威望,发挥...

  • 海 南 省 三 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0)三亚民终字第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平,男,45岁,汉族,在海南省公路局第三工程公司工作,住三亚市金鸡岭路本单位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林华,女,38岁,汉族,在三亚市技术监督局工作,住三亚市委大院24幢601号。  上诉人邢平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0]城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邢平、被上诉人洪林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被告在彼此了解不够的情况下匆促结婚,虽然是合法夫妻,但婚姻基础差,性格爱好互不相投,感情无法发展,双方之间的孩子互不尊重、互不相让而吵闹不和,尤其被告的女儿不尊重原告,甚至赶走原告,被告也不加制止和劝解。造成夫妻感情无法融洽而破裂。市委大院24幢601号集资房,系原...

  • 海 南 省 三 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0)三亚民终字第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平,男,45岁,汉族,在海南省公路局第三工程公司工作,住三亚市金鸡岭路本单位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林华,女,38岁,汉族,在三亚市技术监督局工作,住三亚市委大院24幢601号。  上诉人邢平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0]城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邢平、被上诉人洪林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被告在彼此了解不够的情况下匆促结婚,虽然是合法夫妻,但婚姻基础差,性格爱好互不相投,感情无法发展,双方之间的孩子互不尊重、互不相让而吵闹不和,尤其被告的女儿不尊重原告,甚至赶走原告,被告也不加制止和劝解。造成夫妻感情无法融洽而破裂。市委大院24幢601号集资房,系原...

  • 离婚后可以再提财产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第七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 结婚时给付的彩礼钱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原则上不予分割。

    但是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女方需要返还彩礼的三种特殊情况: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需要返还彩礼。

    2、结婚彩礼给付之后,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双方没有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进行保护,彩礼应当返还。

    3、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此彩礼应当返还。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到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其中依据第二条和第三条请求返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

  • 离婚时,男方给的彩礼钱一般都是归女方的,但要注意的是,若有以下情形,女方应当适当返还彩礼:1、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2、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未一起生活的;3、给予彩礼导致给与人生活困难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自以为很聪明的陆先生在夫妻感情不和打算离婚时,私自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5万元存款作了转移,没想到在离婚诉讼中被查出破绽,结果陆先生只分得四分之一存款。

    2002年,因家庭经济拮据,陆先生到南京经营皮鞋店。由于陆先生精明能干,皮鞋店生意日见红火。然而,随着经济条件的不断好转,陆先生与南京一女子接触频繁,关系暧昧,使原本和谐的夫妻相处不睦,感情日趋冷落。陆先生经打听得知离婚时存款由夫妻共同分割,陆先生心想家中存款全是他赚的,何必与妻子分割呢?不如先下手为强。去年,陆先生未经庄女士同意,以给其父亲治病为由,从夫妻共同的账户上取出现金5万元。

    今年6月,陆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当法院调查该5万元存款的有关情况时,陆先生称该款已被支取并用完。但法院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后发现,当时陆先生将5万元现金取出后又转存入了其父名下。由于陆先生的行为侵犯了庄女士的合法权利,而陆先生...

  • 老公起诉离婚家产要分。家产首先应当先协商分割,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分配,法院一般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是个人财产, 则归个人所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