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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债权申报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依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解读破产债权的性质,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般规定。可申报的债权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1、以财产给付为内容
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不作为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它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可以申报的债权。
2、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
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故信托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不是此处所称的债务人财产;以这些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至于请求权所指向的财产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还是特定财产,不影响申报的资格。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
3、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
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
银行债权剥离行为的性质
2004年8月19日,湖北省高院在审理一起银行债权剥离引发的纠纷时就纠纷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向最高院请示。最高院受理请示后,就银行债权剥离行为的性质及法院是否应当受理问题致函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等部门征求意见。
(1)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认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家实施的国有资产划转行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债权转让合同,认为因国有银行剥离不良贷款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2)银监会政策法规部认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于2000年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属于政府指令划转国有资产的行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债权转让行为。资产公司与国家商业银行因政策性资产剥离产生的纠纷,宜由有关政府部门协商解决。
(3)财政部法规司认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商业银行之间在剥离规模、范围、标准和条件等...
2004年8月19日,湖北省高院在审理一起银行债权剥离引发的纠纷时就纠纷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向最高院请示。最高院受理请示后,就银行债权剥离行为的性质及法院是否应当受理问题致函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等部门征求意见。
(1)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认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家实施的国有资产划转行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债权转让合同,认为因国有银行剥离不良贷款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2)银监会政策法规部认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于2000年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属于政府指令划转国有资产的行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债权转让行为。资产公司与国家商业银行因政策性资产剥离产生的纠纷,宜由有关政府部门协商解决。
(3)财政部法规司认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商业银行之间在剥离规模、范围、标准和条件等方面有严格的政策规定,资...
债权可以转让吗?答案是可以的。可由于债权转让而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要怎么确定呢?接下来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整理介绍有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由怎么确定的相关知识。以供广大读者参考与学习,谢谢大家的阅读。
一、在审判实践中
债权转让通常要涉及到三方当事人,转让人(债权人)、受让人和债务人。债权转让纠纷案由如何确定?
有的法院在审理这样案件中,认为债权转让纠纷案件是一种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转让,所以统统地就把这样案件案由定为欠款纠纷。
在审判实践中,债权转让通常要涉及到三方当事人,转让人(债权人)、受让人和债务人。
也就会涉及到不同的法律关系,即转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另一个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又形成新的法律关系。因此,在债权转让过程中,转让人、受让人及债务人之间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关系。
二、...
债权转让的条件:
1、转让的债权是合法有效的债权;
2、转让的债权不属于不得转让的范围;
3、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需达成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
4、需通知债务人,否则不对债务人产生效力;
5、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
债权转让是一种很常见的行为给,债权转让可以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那么债权人是有权将该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那么债权质押与债权转让的区别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债权质押与债权转让的区别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权利质押,即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凭证上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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