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刑法> 国家赔偿规定

国家赔偿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16 14:45:23 0人浏览

导读: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当中,有一个特殊的法律叫做国家赔偿法。由于大部分人们在日常生活当中根本碰不上国家赔偿,所以对其不太了解,特别是其功能。那么国家赔偿规定?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国家赔偿规定
  •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当中,有一个特殊的法律叫做国家赔偿法。由于大部分人们在日常生活当中根本碰不上国家赔偿,所以对其不太了解,特别是其功能。一、国家赔偿的功能包括什么国家赔偿法是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国家赔偿的功能在于:政府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以及给民众带来的各种伤害给予事后弥补,而它所具有的意义在于:用这种方式警示那些执法违法或者有法不依、有法不为的政府公务员。凡公务员违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权利者,应负刑事及民事责任。二、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区别国家补偿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国家对其给予弥补的制度。国家补偿责任在国家赔偿责任之前就已经存在。其与国家赔偿的区别为:1、两者发生的基础不同。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以违法为前提;国家补偿由国家的合法行为引...
  •   国家赔偿的规定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例如某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王某进行刑讯逼供致王伤残,王某可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

      (一)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包括: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5)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的;

      (6)违法征收财...

  •   在现实的生活中,冤假错案的行为从根本上就违反了国家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在我国冤假错案的这种现象并不是没有。有些比较典型的,具有代表性的冤假错案,给当事人造成的结果是生命权直接被非法剥夺,时至今日,被冤假错判的当事人的冤情有些还是没能沉冤得雪。小编下面要给大家介绍的就是,冤假错案与国家赔偿的规定。

      一、冤假错案与国家赔偿的规定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

      2010年12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正式实施。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决定院赔偿冤假错案当事人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当事人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以张贴公告的形式消除影响、恢复...

  •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国家赔偿追偿制度是什么?国家赔偿追责制度又是什么意思?而国家赔偿追偿制度与追责制度的相互关系是怎么样?追责与追偿是一个辩证统一体,有责任,比追偿,没有责任,就不存在追偿问题。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一、什么国家赔偿追偿制度

      在国家赔偿法中,追偿权具有双重含义:一方面,追偿权是一种权利。即:执行职务的公务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受害人的损害后,可以要求该公务员偿还所赔金额的权利;另一方面,追偿权又是一种制度,也称追偿制度。具体可以理解为: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受害人的损害后,可以要求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偿还赔偿金额的制度。《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伺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

  •   为正确贯彻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法赔偿办负责人表示,该司法解释注重体现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的特点,在规范审理程序的同时突出“简便”和“快捷”,使赔偿请求人能依法及时获得赔偿。而之前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已于2010年12月1日施行。法律施行后,之前的国家赔偿案件如何请求赔偿?赔偿请求人能否依据新法请求更高赔偿?最高法日前出台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予以了规定。

      本解释体现了方便赔偿请求人进入求偿程序原则

      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请求赔偿应首先确认原职权行为违法,即以获得违法确认结论为请求赔偿的前置程序。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确认案件(主要是民事、行政诉讼及执行程序中的司法确认案件)与国家赔...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赔偿决定书

    (2004)佛中法赔字第1号

      赔偿请求人:樊强,男,汉族,1980年7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仁里镇老街828号。

      委托代理人:唐世荣,遂宁市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赔偿请求人樊强于2004年2月21日,以再审改判无罪为由,要求本院赔偿其被侵犯人身自由1138天的国家赔偿金。

      本院查明2000年12月18日,樊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羁押,同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01年1月21日被执行逮捕。2001年5月24日,原顺德市人民法院作出(2001)顺刑初字第507号刑事判决,以樊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同年10月30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佛刑终字第31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审判决。2004年1月19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佛刑一再字第2号刑事判决,再审改判樊强无罪。2004年1月30日,樊强被无罪...

  •   在现实的生活中,冤假错案的行为从根本上就违反了国家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在我国冤假错案的这种现象并不是没有。有些比较典型的,具有代表性的冤假错案,给当事人造成的结果是生命权直接被非法剥夺,时至今日,被冤假错判的当事人的冤情有些还是没能沉冤得雪。小编下面要给大家介绍的就是,冤假错案与国家赔偿的规定。

      一、冤假错案与国家赔偿的规定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

      2010年12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正式实施。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决定院赔偿冤假错案当事人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当事人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以张贴公告的形式消除影响、恢复...

  • 1、侵犯人身自由赔偿的计算标准:

    每日的赔偿金按照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按日支付。

    2、侵犯生命健康权赔偿的计算标准:

    ⑴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⑵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及残疾赔偿金。

    ⑶造成公民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会生活费。

    3、侵犯财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⑴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摊派费用的,应返还财产。

    ⑵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分别按以下方法处理: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⑶吊销许可证和执...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