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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总是会互相推卸责任,直到交警到来,其实调解是我们解决纠纷的一种非常好的处理方式,在交通事故中,也同样适用,那么大家知道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的书写吗?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的书写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交通事故种类与标准按事故造成的后果,交通事故有人身事故和物损事故两种。人身事故是交通事故中一切涉及人员死伤的事故。世界上多数国家规定,因交通事故受伤者不须住院治疗的列为轻伤,须住院治疗的列为重伤,在30天以内死亡的为事故死亡。
以经费损失计算事故的标准,各国甚至一国不同地区都不相同。美国有的州规定总的经费损失在 100美元以上的事件为事故。
中国现在规定,在城市道路上直接损失高于20元,在公路上直接损失高于50元的事件才为事故。
二、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的书写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对于20_...
有些人或许引发了一场交通事故,没有打算逃避责任,但是目前没有能力还清赔偿。但是与受害人非亲非故的,别人也没有能相信的理由,这时候就需要一份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了。在生活中没有人是希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的书写。
一、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的书写事故时间: 年 月 日 时
事故地点: 市 路
当事人情况:
张三(行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联系方式
李四(驾驶员):
事故经过:
何年何月何日在何地因何原因发生了何交通事故,造成了何后果(后果应尽量描述详细)。双方各自承担多少责任。经调解协商,双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因此次交通事故给行人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多少(标准详后),由李四于何时前一次性赔偿张三。
当事人签字:
年 月 日
二、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在2004年5月1日后,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其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如下:2011年...
交通事故可以说是我们生活中很常见的,对于这类型的案件大家关注比较多的是事后赔偿的问题了,一般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有人员伤害的可以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等。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普及关于车辆事故能赔误工费吗的法律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车辆事故能赔误工费吗交通事故中对方全责要求赔偿误工费是合理的,因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如果受伤的,会影响自己正常工作,应该要求对方赔偿误工费。
误工费按照工资的收入来进行赔付;
1、第4条第2项误工费:有固定收人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人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3条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段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那么,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多少钱。
首先,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其次,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最后,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按照一定的规定进行赔偿。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唐小伟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多少钱这个问题。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误工日期的认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
在我们生活中,会经历很多不同程度不同因素导致的事故,如今现在科技发达,越来越车,那么在上班途中导致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呢?下面小编找到了关于工伤和交通事故能同时赔偿吗的相关资料,希望以下资料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1、既是工伤又是交通事故,两者赔偿都可以获得的有伤残补助金等。具体的可参考如下规定。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9〕50号)精神,原执行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中“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的规定作如下调整:
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其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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