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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烫伤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31 16:22:51 0人浏览

导读:

单位都会为劳动者购买了社保,其中就包括了工伤保险,职工如果在工作中受了伤,只要确定为工伤,是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补偿的,那么学校烫伤赔偿?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学校烫伤赔偿
  •    中国法院网讯 两岁女童在幼儿园被开水烫伤双手,幼儿园向家长隐瞒伤情,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近日,女童家长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七千余元,精神损害赔偿金三万元。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2010年1月13日,女童李某在怀柔某幼儿园上学时双手被开水烫伤,当时李某身着冬装,在李某烫伤后,幼儿园没有及时为其脱去衣物、也未及时予以凉水冲洗,只是带李某到医院简单包扎处理,随后通知李某的母亲张某,并告知张某孩子没有大碍,三天后到医院换药即可。三天后张某带李某到医院换药时,医生称李某伤情严重、无药可换,此时李某双手布满水泡、部分腐皮脱落、创面分布于双手。后经北京军区总医院诊断,李某烫伤伤情为4%重二度,因没有及时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耽误了最佳治疗时机,李某的双手很可能留下疤痕。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 案例:  2004年12月,陵县凤凰街的周某在新华药店购买了一只浙江龙泉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温暖”牌热水袋。12月15日,在使用该热水袋取暖时,热水袋袋颈处突然齐口断裂,将其双脚及右腿烫伤。周的父母到该药店要求赔偿,但遭到拒绝,遂投诉到陵县消费者协会。  消协于2004年12月21日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在县消协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由浙江龙泉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周某医药费、护理费、治疗费等7000元,由新华药店赔偿营养费3000元。  点评:商家向消费者提供的是一种关系到消费者人身安全的商品,首先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本案中,因商家提供的商品质量有问题,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导致消费者烫伤,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
  •   单位都会为劳动者购买了社保,其中就包括了工伤保险,职工如果在工作中受了伤,只要确定为工伤,是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补偿的,那么三度烫伤工伤赔偿私企单位怎么赔偿?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三度烫伤工伤赔偿私企单位怎么赔偿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

  • 段某是江苏四菱染料集团公司的临时工,在锅炉车间从事锅炉的出渣上炭工作。2001年12月5日18时许,段某浑身湿漉漉地向带班班长报告,称其“不慎掉入除尘池中,不能继续工作,要求请假回家”。除尘池位于锅炉房南侧约20米,位置偏僻,平时极少有人前去,池内水温约60-70℃。带班班长看到段某双手已脱皮,浑身红肿,一面向公司领导报告,一面迅速将段某送往九七医院治疗。

    经医院烧伤科诊断:段某躯干四肢双臂部烫伤,烫伤面积达90%。段某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实施双下肢、腹部、腋下等处松解植皮术。公司在经济困难情况下,为其垫付了医疗费14万元,由段某之子打下了欠条。段某出院后,向公司提出申请:请求冲销医疗费14万元,报销其他医疗费用1000元,并给予一年的生活补助费3650元。

    在四菱集团尚未作出处理意见前,段某向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因涉及对段某...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肖云崇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职工在食堂被烫伤算工伤的问题。

      认定工伤其实就是围绕三个要素,一工作时间,二工作原因,三工作地点。这个问题可以说有点争议,在食堂被烫伤,说明是用餐时间,也就是午休时间。比如在没有食堂的企业,员工出去吃午餐被烫伤,这也是很难被认定为工伤的。但就如上面所说,这个问题其实有点争议,在全国范围内可能会看到不同的判决,就本人而言,这个情况不能认定工伤,仅供参考。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谢谢!

  • 一般烫伤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若受害人因此伤残的,义务人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北京消费者刘小姐在肯德基北太平庄餐厅就餐时,被餐厅服务员烫伤,为此,刘小姐将肯德基北太平庄餐厅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肯德基餐厅赔偿刘小姐误工费人民币1300元及护理费700元。

      2007年7月14日,刘小姐和朋友在肯德基北太平庄餐厅就餐,服务员在擦桌子时未拿稳热饮而将其全部撒在刘小姐右腿上。后经北京积水潭医院诊断为右大腿热烧伤3%II°,医嘱全休3天。事发后,肯德基北太平庄餐厅先后3次陪同刘小姐就诊,并承担了相应的医疗费和交通费。

      2008年6月25日,刘小姐向海淀区消费者协会投诉,但双方未能在精神损失费上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刘小姐将该餐厅诉至法院,要求餐厅赔偿误工费等损失共计3800余元及精神损失1万元。

      庭审中,该餐厅承认因餐厅员工工作失误造成刘小姐受伤的事实,但餐厅认为,在事发后餐厅不仅积极陪同刘小姐就诊,而且承担了相应的医疗费和交通费,并向刘小姐赔礼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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