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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25 16:53:21 0人浏览

导读:

很多福利在离婚的时候可能会因为对于财产的分割以及孩子抚养权问题而产生很多纠纷,一般就会起诉到法院来判决,有的当事人甚至会对法院的判决不满意。那么离婚起诉纠纷?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来为您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离婚起诉纠纷
  • 海 南 省 三 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0)三亚民终字第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平,男,45岁,汉族,在海南省公路局第三工程公司工作,住三亚市金鸡岭路本单位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林华,女,38岁,汉族,在三亚市技术监督局工作,住三亚市委大院24幢601号。  上诉人邢平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0]城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邢平、被上诉人洪林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被告在彼此了解不够的情况下匆促结婚,虽然是合法夫妻,但婚姻基础差,性格爱好互不相投,感情无法发展,双方之间的孩子互不尊重、互不相让而吵闹不和,尤其被告的女儿不尊重原告,甚至赶走原告,被告也不加制止和劝解。造成夫妻感情无法融洽而破裂。市委大院24幢601号集资房,系原...

  • 案件简述:离婚共同财产分割 案情:王某于1999年与丁某结婚,婚后生有一子,自2005年起,双方感情产生裂痕,并开始分居,为此,王某曾多次与丁某协商离婚,但丁某一直不同意。2009年,王某不愿再保持这种生活,而向法院起诉丁某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庭审过程中,丁某主张王某提出与其离婚是另有原因,王在外与第三人同居并生有子女是双方感情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的关键原因,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丁某主张王某应当向其支付损害赔偿8万元。 法院在查清了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后,认为,王某在婚后长期与异性同居生活,并且育有子女,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现王某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予以准许。但根据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的规定,原告王某应当对被告丁某作出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最终判...
  •   淄川的陈某与丈夫经过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陈某需要一下子支付给丈夫两万多的费用,但丈夫害怕陈某生活拮据,一下子拿不出这部分钱,迟迟不愿意离婚。后来,陈某的父亲出来为其多担保才总算免去了更多的纠缠。

      淄川区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陈某(女)与被告张某(男)于2004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张小小(化名)。2010年底,因夫妻感情不和,原告陈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婚生子随被告张某生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婚生子张小小随被告张某生活;原告陈某支付被告张某家庭财产折价款26000元。在调解过程中,被告张某提出质疑,陈某经济状况并不好,万一付不起这部分折价款可咋办?于是要求原告陈某提供担保,故原告陈某的父亲同意为女儿提供担保,与被告张某约定,当原告陈某不支付折价款26000元,保证人将依照约定履行债务,这才让一起...

  • 河 北 省 辛 集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辛民一初字第10048号

    原告王忠意,男,1977年12月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建设街东段66号。 被告吴会欣,女,1978年9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王忠意诉被告吴会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彦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忠意、被告吴会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不好,经常发生矛盾,故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我认为可以继续共同生活,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忠意与被告吴会欣于2001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2003年2月7日婚生一女孩,婚后感情一般。2003年5月,原被告双方发生矛盾,2004年2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

  •   夫妻因为感情破裂或这一方存在过错等原因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协议离婚不成的就可以选择诉讼离婚,如果双方选择了诉讼离婚程序的,那么离婚纠纷起诉的期限是怎样的呢?阅读完以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离婚纠纷起诉的期限  1、法院审理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即是说,离婚案件法院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十五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的,一般会在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六个月)。

      2、离婚上诉期限:

      离婚案件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

  • 离婚纠纷起诉证据 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2.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3.提交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证明材料(可以是被告身份证、有效暂住证、户口本复印件、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的被告至起诉之时已连续在宝安居住一年以上的书面证明)。4.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有由被告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被告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5.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6.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明,提交户口簿复印件或出生证。7.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证明,起诉不要求分割财产的不需提交;8.其他证据。 离婚,离婚纠纷,离婚纠纷起诉,证据
  •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

    (2007)汉中民终字第4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霞,女,生于1971年6月27日,汉族,大学文化,汉中市铺镇中学教师,住本校。  委托代理人王蕖,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汉军,男,生于1970年10月12日,汉族,大专文化,汉中市铺镇初级中学教师,住铺镇新华路55号。  案由:离婚。  上诉人张霞与被上诉人谢汉军因离婚一案,不服汉台区人民法院(2007)汉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张霞与谢汉军于1996年6月26日登记结婚。1997年12月16日生养女孩谢雨蓉。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为琐事发生矛盾。2003年3月至今双方分居。张霞起诉离婚。张霞个人财产有:21寸“夏华”彩电一台、VCD一台、“长风”洗衣机一台、“蝙蝠”电风扇一台、棉被四床。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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