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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保全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04 11:24:26 0人浏览

导读:

财产保全是指在出现财产纠纷进行财产诉讼的时候债权人会要求法院对债务人进行房产保全。那么,房产保全赔偿?以下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房产保全赔偿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房产保全赔偿
  • 房产能被依法保全三年。三年到期需要继续采取续保措施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及时安排续保;三年到期未采取续封或续冻措施的,保全措施自动失效。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 房产保全最长能保全三年,因为人民法院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如果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续行期限也不得超过三年。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 解封房产的查封保全需要:(一)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二)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三)被申请人已主动将申请人请求的标的物提交法院保管;(四)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自行履行义务;(五)申请人向法院声明放弃请求。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 保全房产一般是立即执行。此外,人民法院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手续,但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 下列情况可以保全房产:案件属给付之诉的;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被申请人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房产与本案有关的;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 执行多人保全的房产的如下: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房产被多人保全的执行流程是: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房产保全的申请流程是:由申请人提供明确线索向受诉法院提出房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同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被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保全,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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