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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超市购物时不小心踩到地上的水奶渍摔倒受伤,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判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近日,江西省新干县法院审理该案,一审判决某超市赔偿李某各项损失14191.65元,扣除其已付414.8元,尚应赔付李某13776.85元。
2015年9月19日12时30分许,李某进入某超市购物,走到该店一楼膨化食品区域,踩到地面水奶渍摔倒,导致李某左膝盖着地受伤。之后,李某自行爬起找超市的工作人员救助。经双方协商,当日下午3时30分许,该店工作人员陪同李某到县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治疗6天,诊断为左髌骨骨折,出院医嘱继续回当地治疗口服对症药物,休息3个月。出院后,李某先后在市人民医院、县人民医院进行复查,医嘱休息1个月,合计花费医疗费总计3563.1元。李某治疗期间,超市垫付了医疗费414.8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在如今物质生活越来越丰富,我们常会到商场里逛街购物、休闲娱乐,而经常会有顾客在商场里摔倒、摔伤,电梯出现故障等的情况发生。这种情况下,顾客的人身安全受到了侵害,那么顾客购物时摔倒,商场如何处理?
一、在商场里顾客摔伤怎么处理
1、迅速控制事态,第一时间通知负责人,商场组织人员查清发生原因,查看顾客伤情,视伤情轻重决定是否要送医院治疗,现场拍照留存。
2、物业公司根据顾客受伤情况通知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付。
3、对设施上存在的隐患进行整改或完善,确保来店购物顾客的人身安全。
二、第三方的责任
根据实际情况判断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若是因为商场未能提供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因为地面湿滑导致顾客摔倒,摔伤,则承担消费者人身安全责任;若消费者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顾客在商场摔倒,商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有一点前提(这个需要注意),那就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
导读:顾客在超市摔倒,是否可以要求超市索赔呢?一方认为会认为顾客自己失误摔倒与超市无关,而顾客则认为超市基础设施不完善导致摔倒理应赔偿。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对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损害时的赔偿责任认定。
案情
2009年5月8日6时许,黄某穿黑色布鞋小跑从南门进入某超市,在一楼大厅服务台与服装区相邻处摔倒,由超市保洁员扶起后,送到某人民医院住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并进行了左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2009年6月4日出院,出院医嘱为:加强专人护理,建议休息三个月。黄某共住院27天,花费住院医药费用、门诊费用等计24663.27元。黄某多次向超市要求赔偿均遭拒绝,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超市赔偿医疗费及误工损失等共计37569.27元。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定超市承担70%责任,判决赔偿黄某损失计26298元。
评析
民事责任方面的认定
对于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当中受到损害的权利...
六旬老人称在超市里购物,被柜台护脚绊倒摔伤。在多次协商无果后,老人将超市告上法庭,索要11万余元人身损害赔偿金。对此,超市方称,老人过了一小时才找到他们反映摔伤的事情,老人是否是在超市里摔伤的很难确认。前日,盘龙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今年60多岁的谢大妈,2007年12月4日早上跟随老伴和邻居,一起到昆明某超市购物。谢大妈称,当时她在称蔬菜时,突然被超市里的柜台护脚绊倒,导致她右侧股骨颈骨折。随后,她便到医院做了手术。此次受伤她住了25天院,出院后,经法医鉴定,其伤情已构成9级伤残。
谢大妈认为,她到超市购物,超市就应当对她的安全负责,此次受伤是因为超市的部分设施不合理,安全措施不到位才导致的。她不仅花了医药费,而且还承受了身体的疼痛和思想压力。事发后,谢大妈多次找到超市方讨说法,但一直没有得到一个圆满的答复。2008年11月份,谢大妈一纸诉状把超市告上法庭,索要医疗费、后期治疗...
52岁的史女士在易初莲花超市如厕时,因地面湿滑摔伤,为此她起诉超市索赔1.4万元。昨天记者从通州法院获悉,法院判决超市应承担七成责任,赔偿史女士4000元。
今年1月16日,史女士在家人陪同下去易初莲花连锁超市店内购物,在去店内厕所时,由于地面湿滑摔倒,导致一时昏迷在地。15分钟后有女顾客来上厕所,才发现躺在地上的史女士,连忙找到在超市门口等候多时的家属,并帮忙一起将史女士抬出厕所。此后超市服务台将史女士送往通州潞河医院救治,经x光片检查,为右足跟腱撕脱性骨折。
史女士称,自己由于受伤严重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只能让爱人请事假在家照顾,并请邻居帮忙操持家务,在经济上、生活上造成了极大损失,为此起诉要求超市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误工工资等1.4万元。
法庭上,易初莲花的代理人承认,超市当时确实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但他同时认为,根据医院的检测报告,史女士本身就有骨质疏松的问题,她是在下台...
【案件回放】
蒋某与敬老院签订了《养老机构老人入住协议书》,约定蒋某即日起入住该敬老院养老,护理等级为二级护理,并约定配备床边台灯一个。但事实上,入住后敬老院并未按约定给原告配备床头灯,而是与室友共用一个台灯。
一天凌晨2点左右,蒋某独自一人去卫生间,无人护理、搀扶,又没有打开房间内的台灯等照明设施,所以从厕所出来后没有看见地上的水,摔倒在地。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立即联系蒋某的女儿和儿子,却没有找到。一直等到当天早晨5点,蒋某的女儿才和敬老院联系,三小时后,其赶到敬老院将蒋某送至医院治疗。
原告蒋某认为,被告敬老院未按约定给原告配备床头灯,致使其去卫生间用厕,因无人护理搀扶,房间内又没有台灯等照明设施而摔倒在地。被告敬老院发现后打电话给原告子女,原告蒋某的女儿当即要求被告将原告送到医院治疗,但被告没有将原告蒋英及时送医院,并且表示需要家属到场之后才可以送。直至早晨8点左右原告女儿赶到...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因此,如果儿童在商场摔伤,且商场本身存在过错,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儿童的监护人监管不力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但是,如果儿童摔伤是由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和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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