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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车乘客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05 13:52:26 0人浏览

导读:

乘客乘车,就与司机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本车乘客赔偿?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本车乘客赔偿
  • 公车司机致使乘客受伤 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乘客阿芳在乘坐公交车准备下车时,因司机在车辆未停稳前开了车门,致使阿芳从车上摔下来后造成右腿被碾伤,公交车所在的公司不愿意支付任何赔偿费用。记者近日获悉,根据交强险的相关规定,寮步法律援助办事处已经帮助阿芳从该公交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追回了近3万元的赔偿金。  据了解,阿芳是一名来自四川的新莞人,去年12月9日,阿芳乘坐一辆大客车出去玩,在途经寮步镇辖区的一公交站路段靠站时,该车车门被司机提前打开,她因失去平衡而被摔出车外,右足被继续前行的客车后轮碾伤。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该大客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住院期间,虽然大客车所在的公司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但却不愿意支付任何赔偿费用。正当阿芳一筹莫展时,有朋友建议他到寮步法律援助办事处请求法律援助,经工作人员审查,阿芳的情况符合法援条件,该处及时指派了李昭明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经过努力,法律援助...
  • 月12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对一孕妇状告公交公司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法院认定杨女士终止妊娠与公交公司的过错具有因果关系,判决公交公司赔偿杨女士医疗费等损失约25000元。

    2007年11月16日,已怀孕三个月的杨女士乘坐徐州市公交公司的51路车行驶至第28中学停靠站台时,被另一辆11路车追尾撞上,致杨女士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头外伤、闭合性腹外伤,之后出现先兆流产症状,遂行人工终止妊娠术,住院一段时日后出院。后又因“腹痛伴阴道出血半月余”再次入院行清宫术。因双方为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杨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女士因公交公司驾驶员的过错受到伤害,之后出现先兆流产而行人工终止妊娠术,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公交公司赔偿杨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约25000元。

  • 乘客乘车,就与司机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乘客乘车受伤的司机赔偿责任该如何认定?乘客乘车受伤的司机赔偿责任有哪些?乘客乘车受伤案件该如何处理?法律快车交通事故处理栏目为您提供乘客乘车受伤的司机赔偿责任,乘客乘车受伤的司机赔偿责任有哪些,想知道乘客乘车受伤的司机赔偿责任,尽在法律快车交通事故处理栏目。

    乘客乘车,就与司机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所以不管乘客是有偿乘坐还是免费搭车,承运人都有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法定义务,如果承运人履行安全义务有瑕疵致使乘客受伤,承运人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出租车司机是否可以拒载

      日常生活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当你看到一辆空的的士,扬手示意要搭载时,司机竟然不停载,或者以不去你要到达的目的地为由拒载。出租车司机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虽然我国规定合同缔约自由,但是出租车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的一部分,出租车司机理应负有强制缔约义务,所以出租车司机拒载乘客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如果乘客搭乘出租车时遭遇拒载,乘客可以到出租车公司或者当地的运输管理部门投诉。当然如果乘客有紧急情况,而出租车司机拒载行为使乘客因此造成损失的,乘客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出租车司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乘客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根据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

  • 「案情」某日,王某、陈某租乘李某驾驶的出租车去办事。李某驾车行经某单位时,因有私事需要办理,遂将车停在路边,自己下车办事,王某、陈某则坐在车上等候。此时,何某驾驶一辆大货车从后面驶来,因疲劳驾驶及车速过快,大货车撞在出租车尾部,造成出租车全部报废、乘客王某、陈某当场身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大货车司机何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出租车司机李某不负事故责任。事发后,大货车司机何某被刑事拘留,后移送法院审判。出租车司机李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何某赔偿出租车被毁的损失;乘客王某、陈某的近亲属听说如果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不能赔偿精神损失,就以出租车司机李某违反客运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赔偿王某、陈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

    王某、陈某的近亲属能否以违反客运合同为由,向法院起诉出租车司机李某,要求他赔偿各项损失?对此有两种不同...

  •   【案情】

      2009年6月30日20时40分,蒋永利驾驶桂03-62399号多功能拖拉机由九屋开往兰田方向行驶,行至灵川县境内X114线25KM+900M路段时,车辆翻下左侧山沟造成车辆损坏、山场林地损坏、蒋永利受伤、桂03-62399号车辆乘员唐荣芳甩出后被该车右侧车厢压住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灵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查认定:蒋永利驾驶车辆违反操作规定,车辆未靠右行驶,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唐荣芳无责任。另查明,桂03-62399号多功能拖拉机于2009年2月11日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至2010年2月10日。事故发生后,唐荣芳家属蒋永利、蒋健宏、蒋莹莹、唐传昕、蒋玉娟五人多次与保险公司交涉要求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理赔,但未果,遂诉至兴安县法院。

      ...

  • 乘坐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损失,如果不属于承运人责任的,承运人在赔偿之后,可以向其他侵权人进行追偿。但是如果是因为乘坐人自身的原因的,可以减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 日前,50岁的范女士拄着拐杖,在丈夫的搀扶下来到法庭。她原是某学校的一名保洁工,因为前年的一次意外事故离职,现在家休养。 2007年5月12日晚上,范女士坐公交车准备回家。由于乘客爆满,她只好挤在汽车前门门口。当公交车开到离自己家附近的一个站时,前门突然就打开了,范女士回忆说售票员没有报站和提醒,她猝不及防被摔出车外,当即摔倒在地,腿疼不止。交警赶到后,指挥司机将范女士送往医院就诊。 范女士被确诊为“右股骨颈骨折”,司法鉴定7级伤残。 今年4月,因病情发展,范女士又做了右人工全髋置换手术。虽然公交客运公司一直都认真负责,主动承担了大部分的医疗费等,还协助自己去做了伤残鉴定。但是此次事故给范女士的生活造成巨大的影响,丈夫也不得不请假在家照顾她。因此,她将公交客运公司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交公司赔偿自己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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