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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立案管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28 15:16:52 0人浏览

导读:

借款属于民事的纠纷,如果因为借款人不偿还借款或者少还等,出现争议的法律问题,可以起诉至法院,来进行维权。那么起诉至法院,应该由哪一各地区的法院管辖呢,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关于借款立案管辖的相关内容。
借款立案管辖
  •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刑事案件和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以及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所谓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并达到犯罪程度的下列行为:

    (1)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3)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4)策...

  •   公安机关立案管辖

      犯罪是对社会秩序、公共安全的最严重侵犯,公安机关正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公共安全的责任。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具有同犯罪作斗争的丰富经验和必要的专门侦查手段、资源,亦使得其能够担负起侦查绝大多数案件的重任。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主要是指,法律规定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以及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对于这些案件,应由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分别行使侦查权。除这些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从总体上看,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后进行侦查。立法上将绝大多数案件的立案管辖权赋予公安机关,是由其性质和职能决定的。...

  •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立案管辖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哪些属于自诉案件?成为自诉案件的条件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所谓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案件。这类案件不需要侦查机关侦查,也不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和审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刑法规定的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以及侵占案。对于这些案件,只有被害人或者在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告诉时,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碍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 侵吞公款多少钱立案的确定方式:若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一万元以上可以立案追诉;若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五千元以上可以立案追;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可以立案追诉。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   昨日下午突然停牌的000913,股吧)揭晓“谜底”。公司今日公告,3月11日收到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从过往看,公司治理不规范有过“前科”。2004年7月,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对该公司进行巡检发现,公司从内控制度、董事会运作、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 如果是公诉案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立案之后可以撤案:(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我国的刑法规定了很多强制性的惩罚措施,这是国家公权力强制性的体现,所以对这种强大的公权力,需要赋予人民一定的监督权。因此,就将关于“刑事案件立案监督的法律规定”这一问题进行具体的介绍,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一、刑事案件立案监督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是:(一)依法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侦查。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规定之情形,公安机关均应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其所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依法对此予以审查和监督。(二)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除了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和自诉案件,其他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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