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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死刑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17 16:54:30 0人浏览

导读:

法院错判死刑的赔偿标准: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那么错案死刑赔偿?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错案死刑赔偿
  • 法院错判死刑的赔偿标准: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

  • 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的规定:死刑的执行分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内容、方式等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相同。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内容摘要]:死刑的存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但是我国目前无法完全废除死刑,不仅因为经济的原因,一些严重威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刑中犯罪还不断发展,现阶段死刑仍是我国同犯罪特别是严重刑事犯罪作斗争必不可少的一种刑罚方法。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不可不杀,但又必须坚持少杀,防止杀错,严禁乱杀。我国刑法第43条在对死刑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43条规定死刑只适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我国在改革开放的现阶段,国家地区发展不平衡,死刑的存废有待和国家法制建设和社会发展相结合,因此在现阶段废除死刑这路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死刑 刑罚 刑法 报应论

      死刑存废之争,自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问世以来,已历经200多年。死刑存废之争已由一个法律问题上升到了伦理学、哲学的高度。面对前人浩瀚的学术成果和精辟入理的论证,我方才知道自己有如井底之蛙。我只能靠着满腔的热诚,用最浅显的文字写下最真...

  •   关于死刑的存废,数百年的争论虽然没有使这一问题形成定论,但争论使存废两派的支持者发挥得淋漓尽致,使我们有机会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冷静地看待这个问题:死刑到底应不应该废除?死刑的作用和局限性谁更大些?死刑是应该增加还是减少?它们的依据又是什么?本文拟从犯罪学的角度分析上述问题,同时对我国的刑事立法中的死刑问题提出自己的想法。

      一、死刑的产生、发展及现状

      (一)死刑的产生

      死刑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早在自由刑和财产刑应用前很久,死刑就存在了。关于死刑的起源,学术界说法颇多。马克思曾经清楚地揭示了死刑与原始社会复仇制度之间的关系:“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起初,复仇是无规则的、无限制的,因此造成家族、部族间无休止的残杀。为了避免此种结果,无限制复仇进化为同态复仇,即只允许被害人的家人向仇人复仇,并且报复的程度也须与侵害的程度相适应。后来的&l...

  • 【死刑核准权】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四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除外。   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由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改判死刑的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七十五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

  • 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是我国刑法对死刑核准权的规定,表明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适用的慎重态度。但1997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指出:鉴于目前的治安形势以及及时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需要,有必要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继续授权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这一司法解释对刑法规定的死刑核准权作了授权性规定,因此,我国目前除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贪污贿赂罪和外国人及港澳台人犯罪以外的大多数犯罪的死刑核准权实际上均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2006年10月31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中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死刑的核准权于2007年1月1日以后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来复核。

    提示:法...

  • 一、死刑缓期执行是什么意思死刑缓期执行,简称死缓,是对应当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制度。它是我们党和国家长期执行的“少杀慎杀”政策的法律表现,是当前处理死刑问题的一项正确有力的措施。1、死缓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少杀慎杀”政策的体现,是限制死刑执行的有力措施。2、死缓有利于集中力量打击最严重的犯罪分子,分化犯罪分子,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刑罚制度。3、死缓鼓励罪犯悔罪自新,有利于死缓罪犯加强改造,争取成为自食其力,有益社会的新人。4、死缓符合世界限制适用死刑的趋势,表现了我国刑罚的特点,在国际上产生了良好的影响。5、我们应当充分肯定和正确认识我国刑法中的死缓制度,并重视执行这一制度。二、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怎么处理1、在死缓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没有故意犯罪,也就是死缓犯只要在二年期限内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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