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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盗窃立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17 14:26:23 0人浏览

导读:

网络盗窃多少钱立案,对于网络盗窃多少钱立案与一般盗窃罪立案的要求是一样的,即盗窃的数额在1000元以上就会对行为人定罪处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一千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网络盗窃立案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网络盗窃立案
  •   一、网络盗窃多少钱立案,对于网络盗窃多少钱立案与一般盗窃罪立案的要求是一样的,即盗窃的数额在1000元以上就会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一千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一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认定扒窃从两个特征着手地点特征:扒窃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公共场所之中。对象特征:行为人在公共场合实施“扒窃”行为时,扒窃对象是动产,获取的应当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不仅包括被害人放置在身上的财物,如在交通工具上随身携带的包裹、行李中的财物等,而且包括放置在自己身边,随时可以控制的财物,如放在座位旁边触手可及的手机、钱包等。例如,被害人将旅行包放于行李架上,行为人趁其不备拿走,不应认定为扒窃。这类案件在实践中发生较多。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盗窃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包括窃取财物的手段必须是秘密的,然而对于“扒窃”行为,其窃取手段并非全部是秘密进行的。“扒窃”行为的发生都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或者公共场所中,在这些地点,人群都比较密集,行为人进行扒窃时往往都在大众眼下,相对于被害人以外的其他人来说一般没有任何秘密性可言。同时,相对于丢失财物的被害人而言,有时也不具有秘密性...
  •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如果构成犯罪的,按照盗窃数额来定罪处罚,例如数额较大的处罚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网络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可以购物,做广告等等,但是有些人也会利用网络的漏洞,做一些违法的行为,构成一些网络犯罪的不良影响。那么,本文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关于网络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一、网络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网络盗窃参考盗窃罪的立案标准,盗窃金额达到一千的,就可以进行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一千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一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

      4、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判处无期徒刑;

      (1)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盗窃犯罪情节严重的主犯;

      (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

      (5)累犯;

      (6)...

  •   一、网络盗窃多少钱立案,对于网络盗窃多少钱立案与一般盗窃罪立案的要求是一样的,即盗窃的数额在1000元以上就会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一千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一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

    (2008)赣中刑二终字第47号

      原公诉机关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赖月星,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于龙南县,汉族,初中文化,业农,家住龙南县临塘乡塘口村门陂小组24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17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8年6月4日经龙南县人民法院决定逮逋并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龙南县看守所。  龙南县人民法院审理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赖月星犯盗窃罪一案,于2008年6月6日作出(2008)龙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赖月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7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赖月星伙同唐茂进、赖志红(均已判刑)驾驶摩托车或面包车分别窜至龙南县龙南镇的金水大道、仙岩大道、边贸城、临塘圩上、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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