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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事故赔偿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女,195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殷某某,辽宁金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196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曾用名王某),女,196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
原审被告沈阳市丽涓凤凰美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系经理。
上诉人高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上诉人王某某于2002年7月26日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沈阳市丽涓凤凰美容有限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双倍返还手术费、精神抚慰金、今后治疗费、鉴定费等,原审法院审理后,做出(2002)和民初字第3087号民事判决书,被上诉人王某某王某某及沈阳市丽涓凤凰美容有限公司均不服,上诉到我院,我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主体有误,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于2004年10月28日再次做出(2004...
美容事故 精神赔偿深圳市红十字会接受汪凤兰之女刁春晶的整形美容就诊,派周晓天、张娟等医师对其进行长脸改短脸手术,在进行美容过程中违反了规章制度,致使刁春晶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进行手术,术后对病人监护不力,导致病人因吸入胃内容物及分泌物导致呼吸功能障碍窒息死亡。广东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确定该案例为一级责任事故,深圳市红十字会医院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该医院已经支付刁春晶丧葬费18525元和预付汪凤兰的交通费用3万元。
判决
一审法院依据汪凤兰实际支出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83248.16元,判决深圳市红十字会医院支付该笔费用、赔偿20万元精神抚慰金、退回12000元押金。汪凤兰不服,以精神抚慰金偏低为由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是正确的,在赔偿的数额中扣除须付的3万元是合理的,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一般而言,在...
随着汽车的数量越来越多,员工很容易在上下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那么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1)属于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等费用项目的,只能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付,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属参保职工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
(2)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项目,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
(3)属于赔偿性的待遇项目,只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对赔偿待遇项目没有作出竞合规定的,应依法按规定赔偿相应的待遇项目。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有关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的相关内容。
在上下班途中,因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在赔偿的责任上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相竞合。
此时,受害人处于一方面,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使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形成了侵权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劳动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伤赔偿的,同时可否依据《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法规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对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常发生争议,法律未给予明确规定,各地的做法也大相径庭,经常出现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局面。
其实在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情况下,工伤职工是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的,但很多时候规定了其中的医疗费是不得重复赔偿的。具体情况可以再咨询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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