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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立案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17 16:24:38 0人浏览

导读:

刑事公诉案件是由检察院提起的向被告人追诉其所犯罪行的法律责任,为了保障司法权不被滥用,对犯罪分子的定罪量刑必须符合一定的程序,《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案件的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法律快车小编下面将为大家介绍公诉立案程序。
公诉立案程序
  •  【公诉起诉程序】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   在刑事案件中,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检察院审查决定。那么公诉案件的起诉程序是怎样的?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公诉案件的起诉程序。

      (一)审查起诉案件的受理

      最高检《规则》二百四十四条至二百四十八条规定了审查起诉案件的受理。

      1、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查。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

      2、检察院在收到起诉意见书后,应当指定检察人员审查以下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案卷装订、移送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和规定,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是否单独装订成卷等;

      (3)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

      (4)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3、审查后,对具备受理条件的,填写受理审查起诉案件登记表。

      对...

  •   公诉案件流程为:1、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一般情况下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3、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更多关于公诉与自诉案件程序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公诉与自诉案件程序

      公诉案件流程为:1、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一般情况下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3、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的对称。即自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中国的自诉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以及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如一般伤害案,公然侮辱、诽谤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军婚案,虐待案,遗弃案等。

      二、怎么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是侦...

  • 关于公诉案件的立案条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具体到每一种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分别制定了立案追诉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   说起自诉和公诉,如果不是从事相关行业,很多人是分不清楚的,只有刑事案件才分自诉和公诉,自诉案件就是由当事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公诉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那公诉案件哪里立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公诉案件哪里立案

      所谓公诉案件,亦即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以及对于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诉讼权利,通常称为"公权"。

      提起公诉是侦查和审判之间承前启后的一个重要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或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认为需要提起公...

  •   公诉案件中个人不可以撤诉;只有在法定的情形下,人民检察院才可以撤回起诉。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 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六)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八)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以及第四条。

  • 一、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内容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3、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5、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7、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9、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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