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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赔偿项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20 11:21:38 0人浏览

导读:

本站原创自《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既可申请交通管理部门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也可直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保证赔偿权利的实现,因此,由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大幅上升。那么诉讼赔偿项目?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诉讼赔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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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既可申请交通管理部门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也可直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保证赔偿权利的实现,因此,由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大幅上升。怎样确保赔偿权利的实现? 首先,准确确定诉讼标的。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事故受害人)应该根据自身受到的损害情况,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合理提出诉讼请求,避免狮子大张口地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这样只能增加诉讼成本(因为法院是按诉讼标的收取费用),但是,也不要遗漏应该得到的赔偿项目,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其次,要及时做好取证工作。作为民事诉讼的一种,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作为原告的受害方应尽快取得相关的证据。当然一部分证据已经由事故处理部门取得,但另外一部分证据需受害人自己完成,如对车物的损失要及时聘请合法的机构评定,人员受到的伤害要及时申请伤残等级和伤害程度鉴定,对于因为受到伤害而支出...

  • 有关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规定(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在我国,由于实行两审终审制,所以有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区别。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上诉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称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是为了保证当事人依法行使上诉权和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判而设置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二审程序的全部条文,都是针对审判上诉案件所作的规定。所以第二审程序是审理上诉案件的程序,也称上诉审程序。人民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因此,第二审程序又称终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虽是两个审级不同的程序,但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有着密切的联系。具体说,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即对同一民事案件继续进行审...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体赔偿范围包括哪些?下面在本文整理介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赔偿范围相关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物质损失”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即:“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1、不包括精神损失。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不包含在最高人...
  •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发展进程的加快,拆迁矛盾日益凸显,而矛盾的焦点所在即是拆迁行政争议。面对行政机关的“野蛮拆迁”、“暴力拆迁”,被拆迁人往往不是忍气吞声,就是暴力抵抗。结果,“受伤”的总是处于弱势的行政相对人。基于此,笔者试图探讨如何更好地对拆迁相对人进行救济。为此,笔者援引“行政防卫权”理论和“无效行政行为”理论作为理论支持,提出扩充我国行政诉讼的类型,增加防卫性诉讼的建议。以此来保护类似拆迁等因立即执行的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无法挽回的损失的合法权益。

      「关 键 词」防卫性诉讼,行政防卫权,行政诉讼类型

      一、问题的缘起:拆迁纠纷引发的探讨契机

      曾几何时,拆迁,可谓是中国老百姓盼望加快城市化进程,早日实现现代化的希冀。然而,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发展进程的加快,政府不恰当地利用手中的权力强行干预市场,导致拆迁矛盾不断升级。时下的拆迁,已成为老百姓心中难以直面之痛。“北京...

  •   交通事故赔偿诉讼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不成或双方不愿调解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管辖法院: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人身损害赔偿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财产损失为2年。

       审理时限:一审法院审理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限为6个月,二审为3个月。

       诉讼证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损物损证明、人身伤害的医疗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发票,误工、被扶养人情况、伤残鉴定、死亡证明等。

      

  •   核心内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损害赔偿问题上经公安机关调解δ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先后出台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规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应遵循以下规则,

      道路交通事故诉讼赔偿原则

      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Υ章行为造成的结论。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应予受理。

      发生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专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处理(第五条: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其中公路是指《中华...

  •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这里,包括了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负责赔偿;二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应当由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为什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也由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而不由其个人赔偿呢?

      1.因为行政机关的工作是通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来实现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实际上就是行政机关本身的活动,是代表行政机关进行活动,其执行职务所产生的后果属于行政机关,后果包括正确执行职务和违法执行职务所产生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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